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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混矿业务银行实务探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2期

长期以来,我国钢铁生产工艺主要以长流程炼钢为主,铁矿石是最重要的钢铁原材料。当前全球铁矿石主要被巴西淡水河谷、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力拓和FMG四大矿山公司所垄断,国内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对外依存度高。炼钢过程中使用的含铁原材料在含铁品位、平均粒度、杂质含量等方面差异较大,为保障钢铁出品的含铁量和烧结性能,需要对不同品质的铁矿石进行混配以满足不同钢铁企业对原材料的需求。目前,除超大型钢铁企业有配套的混矿设施,大部分钢铁企业受限于自身规模、资金实力、混矿技术等条件,无法凭自身能力对矿石原料进行二次混配。

针对我国矿产资源供应链产业链趋紧的问题,2016年大连海关在全国率先探索试点铁矿石“保税混矿”监管模式,首创“入区监测+简单物理加工监管+出区检验”监管流程,搭建个性化、定制化矿石混配基地,一方面促进港口由物流港向贸易港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在铁矿石全球垄断的背景下为亚洲钢铁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矿石产品。

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的重要经验,大连海关推出的“保税混矿”监管经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复制推广。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企业开展港口混矿业务。商务部印发的《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清单(2023—2025年)》亦明确提出支持烟台片区建设区域性矿产品保税混配中心。由此可见,“保税混矿”已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项重要创新试验。

 

保税混矿业务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9号,保税混矿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先后探索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六类形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设17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只有在海关注册登记、资质符合相关要求且项目现场验收合格、具备相应混配能力的经营企业才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混矿业务。区内铁矿砂按照比例混配,仅涉及平均粒度、成分含量的变化,不发生实质性改变,混合铁粉也可以发挥多种矿粉的互补优势,为国内外钢铁企业提供更具性价比的原料选择。

保税混矿业务不仅可应用于铁矿砂,也同样可适用于我国进口量巨大的铜精矿。我国对入境铜精矿中的5种(铅、砷、氟、镉、汞)有害元素含量上限实施严格管制,多家国际大型矿企超标铜精矿无法直接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公司通过把高杂铜精矿和纯净铜精矿简单混合达到入境要求后出口至我国赚取高额差价。

因此,自2020年始,海关总署在全国不断增批试点开展铜精矿保税混矿业务,并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扩展至多矿种。在境内成功开展“保税混矿”试点,代替原只能在境外完成混矿再进口的模式,从备案矿源开始执行准入核查,有利于海关和环保部门开展全链条监管,既降低检验不合格风险,纾解进口环保隐患,又为冶炼企业降本提质,有效提升我国矿产品供应链体系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通常,保税区保税混矿流程如下:海外矿山承销商与进口矿商签订购销合同,销售矿产品给进口矿商。海外矿山承销商发货至保税区,由于政策仅支持已获海关审批的区内加工企业申报混矿原料进入保税区,若进口矿商有权限申报保税区保税混矿业务,则由进口矿商自主申报进区备案清单;若进口矿商无权限申报保税区保税混矿业务,需由一家获批保税混矿业务权限的区内注册混矿加工厂申报进区备案清单,清单不体现进口矿商。进口矿商支付货款给海外矿山承销商。混矿加工完成后,进口矿商可选择销售给境内区外下游矿商或销售给海外矿商。若销售给海外矿商,属于转口贸易;若销售给境内区外下游矿商,属于“居民买入另一居民拥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运至境内区外”,此类居民与居民的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纳入境内收付款申报。

 

保税混矿业务与银行实务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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