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应对之策
在信用证业务中,软条款(SOFT CLAUSE)多指受益人不容易达成或无法满足的要求。实务中,普遍存在着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软条款也并不一定以欺诈为目的。添加软条款的指示方可能是申请人也可能是开证行。一种是申请人要求将部分基础交易的订约条款列入信用证,如与产品质量验收或目的地官方准入政策相关。另一种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规定信用证满足特定条件方可生效、声称有条件地变更结算方式或终止承付承诺,与开证行的授信政策或申请人的开证合同相关。然而,无论基于何种善意的初衷,软条款的引入,实质上改变了信用证业务中“单证相符”应获得“付款承诺”的既定规则。借助软条款,开证行与申请人可以占据更为有利的位置,而受益人则不可避免地变得被动和弱势。笔者以某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为例,分析其隐藏的问题及不利影响,归类其他典型软条款形式,探讨软条款与信用证独立性的关系,并为信用证参与各方提出应对建议。
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案例分析
某即期付款信用包含以下软条款。第一条是“通过目的地检验再付款”条款。信用证附加条款规定,开证行付款完全取决于货物是否通过目的地官方机构的认可,需凭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证明。第二条是“凭信托收据无偿放单给申请人”条款。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在收到单据时,可以凭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无偿放单,以便其办理清关和检验事宜。第三条是“开证行可主动终止承付承诺”条款。信用证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未通过目的地官方机构的检验,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将自动终止。若开证行在效期前仍未收到货物通过目的地官方机构检验的通知,开证行的付款承诺也将自动终止。需特别注意,此规定针对的是开证行已收到交单单据的情况。
受益人明确知晓上述“软条款”含义及风险,要求交单行代为寄出含全套正本提单的单据。正本提单收货人“凭指示”。开证行在审单时间届满后未明确通知拒付也未即期付款。交单行多次催收,开证行仅在回复报文中引用上述信用证软条款,并不承诺具体的付款日期。在单据寄出后20天,交单行才收到开证行付来的款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开证行、保兑行、指定银行须在收到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单证是否相符。若相符,应当履行承付或议付责任,按信用证规定即期付款、承兑或承诺远期付款。承兑和承诺远期付款的,还需在通知中明确付款日期。在上述案例中,开证行凭借其添加的软条款进行自我免责,不在规定时间内承付或凭不符点拒付,条款设定和业务行为与国际惯例精神相悖,并不是良好的银行实务。
在该案例中,软条款隐藏了以下问题。一是事实上改变该信用证的即期付款性质。正常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若开证行未按UCP600第16条行事,已无权声称交单不符,应当在审单时效期满前付款给交单人。UCP600第14条定义的审单时效是“交单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且不因开证行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延长。
二是相符交单的条件突破信用证参与方的能力边界。受益人在制单时无法干预或预知进口国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和出检时间。即使单据满足信用证的其他条款,也可能无法获得开证行付款。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在审单时,无法在银行的内部系统中知晓进口国官方机构的检验情况。上述软条款的规定以货物为核心,以货物通过目的地官方质检来背书付款行为,已经突破信用证参与方制单、审单能力的边界。
三是限制了信用证下指定银行的融资意愿。指定银行议付或承付需基于单证相符的判断,有追索权(保兑行无追索权)地付款给受益人。指定银行将相符单据转递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上述软条款的存在,影响指定银行对相符交单的判断,无法按常规提供信用证下融资。另外,由于指定银行对开证行能否及时偿付缺乏信心,必然会降低其预付或购买单据的意愿。
四是解除了开证行的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受益人的同意,信用证不得撤销。案例中的第三条软条款声称开证行可以主动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并单方面通知交单行。
五是物权凭证的所有权归属有疑义,受益人的权利被限制。UCP600对受益人的定义是“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人”。此处的“利益”一词,笔者认为至少可从两个维度理解。其一,银行信用,即开证行对相符交单的承付承诺,其二,银行的中立属性能保障受益人在未获得出口货物对价时其持有的含物权凭证的一系列单据的安全。加入上述软条款后,即使申请人未付款赎单,也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从开证行处得到包含全套正本提单的单据。受益人应当享受的银行信用和单据安全均受到冲击,其在信用证下的利益被限制。在软条款添加之初,信用证保障的受益人利益已存在瑕疵。
信托收据可看作一种所有权转让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本质上意味着开证行对信用证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行拿到信托收据后,将货权凭证(如正本海运提单)交予进口商,并代进口商付款。进口商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代理银行销售货物,并将货款收回交给银行。
信托收据仅是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以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