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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保理业务市场发展及产品创新趋势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18期

保理业务作为供应链金融的核心工具,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历经从“舶来品”到“本土化创新”的跨越式发展。三十余年间,保理业务深度嵌入实体经济肌理,尤其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数字经济蓬勃兴起的背景下,国内保理市场加速发展,年均增速约20%。保理业务以其强劲的增长态势、不断增强的创新活力,成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产业链稳定的关键力量。为此,笔者将从市场规模、政策脉络、挑战机遇及创新实践四大维度,解析中国保理业务的进化之路,并结合头部银行的典型案例,展现其从“融资工具”向“供应链价值引擎”的转型潜能。

 

双轮驱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中国保理市场的扩张,始终与实体经济的应收账款规模增长同频共振。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同比增长8.6%。在此背景下,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统计,中国保理业务增长率已连续四年领跑全球,2024年总规模近5.8万亿元,同比增长18%,对比之下,全球供应链受新冠疫情影响,2024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同比却下降6.5%。这一成绩的背后,是“银行保理主导、商业保理补充”的双轨制结构持续优化。

2024年,银行保理以4.64万亿元的规模占据80%中国保理市场份额,其核心优势在于资金成本低、风控能力强,主要服务大型企业及核心企业供应链。其中,头部机构依托科技赋能,加速线上化转型,实现“秒级”融资放款,大幅提升了服务效率,线上保理业务占比达60%,稳居市场主力地位。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工银e信”线上保理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应收账款的线上化确权与流转,线上化渗透率超过85%。中国建设银行“建信融通”聚焦制造业供应链,依托核心企业信用输出,推出“融信”电子凭证,支持多级供应商拆分融资,是以“科技+场景”重构供应链金融的标杆实践。

值得关注的是,地方性银行在保理市场的活跃度持续提升。例如,江苏银行“苏银e链”平台针对长三角制造业集群,开发了“订单—应收账款—存货”全周期保理产品,定位“全场景、全产品、全渠道”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2024年江苏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余额超过2200亿元,成为区域产业链稳定的重要支撑。北京银行通过“京行e链通”构建“票证链函”大供应链,通过“港e通”和“船舶通”探索跨境保理业务新途径,2024年供应链金额超过1.5万亿元,同比增长57%。

商业保理作为中国保理市场的重要补充手段,聚焦小微企业,被称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毛细血管”。2012年6月,我国正式启动了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试点,商业保理行业首次获得政策肯定与支持,自此拉开了国内商业保理发展的序幕;同年12月,商务部批准港澳投资者在广州、深圳开展试点;2013年,重庆两江新区和苏州成为第二批试点地区。商业保理在我国经历了首个十年的发展,行业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保理业务量和活跃企业数量实现了十年百倍的增长。2012年末,全国商业保理公司累计注册数仅有91家,总注册资本为31亿元,业务量不足百亿元。截至2022年末,全国商业保理公司存续数量达5948家(累计注册数达数万家),保理业务金额为7178.55亿元。十年间,保理行业经历了缓慢起步、爆发式生长、监管趋严后的战略调整,直至现在的稳步发展。期间,无论是政策、法律、行业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24年商业保理以1.16万亿元规模占市场份额20%;全国商业保理公司中前100家业务量约9163亿元,占比80%,行业集中度较高,技术驱动特征显著。例如,联易融与渣打银行合作,通过人工智能(AI)风控模型“蜂联AI”(BeeLink AI)将中小微企业融资审批时间从3天压缩至1小时,2024年累计服务小微企业超20万家,融资规模突破2000亿元。

从区域分布看,长三角、珠三角及京津冀三大经济圈贡献了80%以上的保理业务量,这与该三大经济圈产业集群密度高度相关。行业层面,制造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业仍是核心领域,但新能源和医疗等新兴行业的保理需求快速释放,反映出保理业务与产业升级的同向而行。

 

监管政策从规范纠偏向制度护航转变

中国保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策体系的持续完善。2019年10月31日,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首次明确商业保理企业的杠杆率上限、客户准入标准及业务集中度要求,从无序扩张到合规经营,直接推动行业洗牌——保理公司数量从峰值的1.2万家精简至2024年约3000家,非合规机构加速退出。后续地方监管细则和行业规范性文件在2023年密集出台,进一步细化规则,要求“应收账款需真实合法”“禁止虚构贸易背景”,为银行与商业保理划定了统一的风控底线。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保理合同列为“有名合同”,保证了保理合同的独立性,不再将其归类为借贷或债权转让。《民法典》第761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彻底解决了此前“法律性质模糊”的问题,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依据。

2024年以来,政策层面对保理业务的支持进一步向“服务实体经济,聚焦产业链韧性”倾斜。2024年4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依托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仓单质押融资等服务”,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支持。

2025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2025年5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自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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