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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监管合规解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18期

保理业务起源于18世纪欧洲,最初由保理公司针对商品赊销场景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保付代理服务。保理业务进入美国后,逐渐形成催收、管理、担保、融资四大功能。20世纪50年代,银行开始经营保理业务,保理进入现代化快速发展期。随着国际商品市场繁荣,《国际保理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国际保理通则》等公约和国际惯例纷纷产生,为国际保理参与主体提供了统一商业规则。

中国保理业务以1987年中国银行首笔国际保理为起点,到2005年首家保理公司在天津成立,经历了从银行保理到公司保理,从国际保理到国内保理的进程,参与主体数量和市场体量大大拓展。与此相适应,我国立法和监管积极跟进,从彼时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转让相关条款可依,到如今形成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等组成的多层次立体保理监管合规体系。

随着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保理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融资工具之一。然而,行业的快速扩张也伴随着挑战。部分业务操作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如基础交易真实性核查不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资金流向监控不到位等问题,不仅引发了纠纷,也积聚了风险,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对保理行业的规范要求,出台了更为细致和严格的监管规定,对风险管理体系、客户准入、业务操作流程、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标准。同时,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厘清保理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在这一背景下,合规经营已不再是保理业务发展的可选项,而是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和生命线。理解和坚守合规底线,对于保理公司及银行自身稳健运营、保护交易各方权益以及整个行业的长期繁荣都至关重要。

 

保理业务主要监管法规及监管要求

我国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复杂,可以按照“立法+部委规章+地方配套”的多层次法规体系进行归纳。

我国保理业务相关的基础性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其合同编第16章“保理合同”(第761—769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保理合同的定义、分类(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规则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为保理业务提供核心法律框架。如第763条规定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第768条确立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填补了此前法律空白。此外,《民法典》第545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为应收账款转让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在保理业务相关的部委规章层面,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中央立法制定,用于具体实施和细化中央立法的规定。监管规定针对“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分别制定。银行保理的监管文件是2014年4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资格条件、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商业保理的监管文件是2019年10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对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202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该政策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此后,2025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自律管理规范〉等七项自律规则的公告》。上述两项监管文件看似和保理不直接相关,但由于所规范的供应链金融和类票据业务等,其中一些操作本来是通过保理来实现,实际上也对保理业务合规产生较大影响。

 

保理业务银行全流程合规要点

相较贷款业务,保理业务更强调各环节操作合规,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以确保保理融资安全和保理目的实现。保理业务全流程合规主要包括业务准入与尽职调查、合同与审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放款与贷后等方面。

业务准入与尽职调查

保理存在不同的分类,比如国内保理和跨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等,保理商应根据客户需求和保理业务不同分类制定差异化的准入标准。

在保理业务开展前,应对买卖双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身份识别需穿透识别至客户最终受益人,了解客户业开展业务真实意愿,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和洗钱风险。业务准入应重点围绕贸易背景真实性,通过实地调查客户经营情况,搜集客户财报、买卖双方历史交易情况以及所处行业惯例等方式来评估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通过比对合同、发票、货运单据、报关单、工程验收文件、应收账款确权文件等要素信息,审核买方是否已履约,形成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还可以通过“四流合一”,结合客户完税信息进一步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某些场景尤其需加强贸易背景审查。这些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行业如大宗商品、跨境电商、贵金属、工程服务等,特定关系如关联方之间的保理业务,特定特征如单笔大额、账期或账龄较长、涉嫌融资性贸易等,特定保理模式如暗保理、买断型保理。

对于应收账款,还应关注其是否存在“瑕疵”,包括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已设置其他担保物权,是否涉诉,合同中是否有限制债权转让条款,是否属于寄售、代销、试用等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买方是否已延期清偿或存在清偿困难等情形,防止不适格应收账款准入。

合同与审批

保理合同一般由保理商提供格式版本,客户法审通过后签署。为确保法律救济实现,保理商应按照《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要求,完整设置保理合同应包含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保理涉及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转让事宜、转让证明文件、债务人及担保人通知方式、应收账款登记要求。

如不涉及保理融资,应明确提供的保理服务、服务形式和交付物,明示收费标准。如涉及保理融资,应清晰界定法律关系,特别要区分保理融资是否有追索权,审慎设置无追索权例外条款,约定债权偿付和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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