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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证下电子交单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18期

现阶段,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信用证在开立时明确规定接受电子交单,并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但仍然有大量国际贸易从业者对电子单据颇为陌生,这为信用证项下单据电子化带来不小阻力。笔者通过分析一则允许传统纸单据与电子记录混合提交的案例,有助于同业加深对电子交单业务的理解。

 

案例背景

某境内钢铁企业A公司处于供应链中游,从境外上游企业进口铁矿石,再转卖给境内下游企业,与境外上游企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关于电子交单的条款规定:全套正本提单须以纸质形式并应在提交其他单据的当日提交,并将同一份面函寄送至开证行的邮寄地址(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 SHOULD BE PRESENTED IN PAPER FORMAT AND BE FORWARDED TO ISSUING BANK'S MAIL ADDRESS IN ONE COVER ON THE SAME DAY OF THE DATE OF PRESENTATION OF OTHER DOCUMENTS);信用证46场要求的所有单据(提单除外),可通过洲际交易所数字贸易平台系统,以PDF格式提交至开证行XX银行XX分行地址〔ALL DOCUMENTS (EXCEPT B/L) REQUIRED IN FIELD 46A CAN BE PRESENTED IN PDF FORMAT TO ISSUING BANK'S ADDRESS VIA ICE DIGITAL SYSTEM AT XX BANK XX BRANCH〕。

常见的电子交单模式与此笔电子交单业务不同。实务中,更为常见的电子交单是通过电子平台提交电子提单。由于该案例中上游企业为大宗商品供应商,其行业组织鼓励和推动采用电子交单方式递交信用证单据,A公司为迎合上游供应商需求开拓了电子交单业务,加入了与其同一电子交单平台。但其与下游企业结算时发现,众多中小型下游企业并未加入任何电子交单平台,无法接受电子提单,需要A公司提供纸质提单给下游企业完成货权转移。因此,A公司与上游供应商协商,采用混合交单方式提交信用证下单据,即提单采用纸质提单方式提交,其他单据扫描成影像通过电子交单平台提交,通过此方式满足上下游企业的不同需求。

 

案例思考

混合交单模式的产生原因

一是上游电子交单。在全球推动贸易数字化的背景下,信用证下的交单方式也随之由传统纸质单据交单逐步向“无纸化”“电子化”发展。世界上各个行业组织以及科技公司都为此做出了相应的努力和贡献,一些国家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持。目前各国诞生了许多电子交单平台,比如博乐罗(Blero)、洲际交易所数字贸易平台(ICE Digital System)、大宗易行(TradeGo)等,以实现电子提单线上签发和背书流转以及其他单据以电子形式传递。其中,由全球航运界9家大型船公司组成的数字化集装箱航运协会(DCSA),为了加速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实现集装箱航运业的数字化和标准化,于2023年2月签署了承诺,将在5年内以数字方式签发50%的提单,并到2030年达到100%使用电子提单。在这样的背景下,A公司的上游供应商迫于行业组织要求,希望与A公司以电子交单的方式完成信用证下交单,这既顺应数字化发展,又提升效率加快业务流程。

二是下游纸质提单。A公司的下游中小型企业虽然有意愿减少纸质单据的使用,但是由于现存的电子交单平台分散,没有形成一个有公信力、接受度高的大平台,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则,且每个电子交单平台中纳入的船公司数量有限,再加上平台准入机制严格、手续费用较高等因素制约,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在目前条件下加入电子交单平台存在一定困难。因此,这些下游中小型企业无法接受电子提单,A公司在转卖时单据只能以传统纸质提单结合其他单据(PDF格式)提交。

信用证下电子提单的转换困境

该案例中A公司与上游供应商的单据提交方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电子交单,因为电子交单的核心就是电子提单,该案例恰恰没有采用电子提单,仅将其他单据以电子形式提交。那么,是否可以在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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