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单据遗失案例的启示
对于开证行和指定银行而言,单据遗失都是信用证业务中的“头等大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5条对单据遗失问题下开证行和指定银行的相关责任义务有详细的规定。为此,笔者结合近期国际商会案例,对UCP600第35条作进一步解读,并从银行角度提出建议,减少单据遗失带来的风险。
UCP600第35条相关规定
UCP600第35条明确指出,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也应偿付指定银行。
从以上措辞可以看出,要获得UCP600第35条的保护,首先单据应当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传输或发送,国际商会的咨询简报指出应通过规定的方式(快递、挂号信、一次和两次邮寄)和任何规定的承运人(指定的快递公司或其他服务),并寄往信用证中规定的地点。其次,交单应当是通过指定银行来进行寄送的,如果交单行不是指定银行则不适用。根据UCP600第2条,指定银行是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意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可成为指定银行。兑用银行也就是信用证的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报文41场显示“在……处可兑用”(AVAILABLE WITH)后跟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某具名银行或任意银行。再次,单据是在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丢失的,在指定银行、开证行内部流转时发生的遗失不包括在内。最后,交单应当相符,即交单应做到与信用证条款、UCP600国际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
做到了上述四点后,只要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无论开证行是否收到单据,都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同时,只要指定银行接受了相符单据,信用证的风险就转移至开证行。简而言之,只要相符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就必须承付,即使单据遗失,开证行也应对指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国际商会相关案例
TA943rev案例:担保交单非UCP600或ISBP821定义的术语
国际商会案例TA943rev中,某即期付款信用证在任意银行可兑用,未保兑。受益人交单时要求通知行“担保交单”(SEND ON APPROVAL BASIS),通知行未审单即寄单,面函未注明“担保交单”,仅要求开证行付款至其账户。单据在途中遗失,受益人欲援引UCP600第35条索赔,但通知行表示其未审单、未声明相符,且因信用证任意银行可兑用,其仅作为通知行,不适用UCP600第35条。
国际商会指出,“担保交单”并非UCP600或《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定义术语,通常指因已知不符点或为加快交单,受益人不经银行审单直接寄单。任意银行兑用的信用证中,通知行可成为指定银行,但其是否审单及接受指定,应在交单时明确。该案中通知行未接受指定,也未声明交单相符,故不适用UCP600第35条。若其审单并声明相符,则可受UCP600第35条保护。
TA945案例:在单据“不可思议”失踪的情况下开证行也需承付
指定银行收到相符单据后进行无追索权议付,并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密封后通过国际快递寄往开证行。开证行称收到空信封,内部监控显示信封密封但无单据,并称已联系快递公司未获回复。指定银行在线追踪显示包裹重量未变,且快递记录证明包裹送达开证行。指定银行随即寄送副本单据,并通过加押电文要求开证行依UCP600第35条付款,遭开证行拒绝。
国际商会认为,该案例内文件遗失,无论是包装错误、失窃,还是在装卸、转运和运输过程中的某个环节丢失或移走,这些问题是有关各方的事情,不属于UCP600的范围。无论因何原因遗失,只要最终结果为单据丢失,即属UCP600所述“遗失”。指定银行寄送副本并提出索赔符合惯例要求,开证行应依UCP600第35条承付。
TA715案例:“ONLY”不改变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