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领域行业监管与竞争执法的互动
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快速发展,这些技术也越来越多被用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或开发创新金融产品,这些与新技术结合的创新金融服务或产品被称为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金融科技是指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其旨在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这一定义参考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界定,其认为金融科技是“金融服务领域可能导致新商业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的技术创新”。
金融科技作为数字化时代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日益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驱动力量。在此背景下,全球各辖区金融监管部门与竞争执法部门均积极作为,以营造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相关国际经验值得关注。
金融科技全球监管新趋势
目前,金融科技已出现在银行、支付、数字货币、财富与资产管理、保险科技、赋能技术和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包含个人对个人(P2P)信贷、移动支付、加密货币、智能投顾等创新金融服务(欧洲议会,2018)。金融科技领域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分为三类: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的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初创公司以及拓展金融服务的大型数字平台,其中大型数字平台更受关注。这是因为,大型数字平台可以利用其在核心业务(如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操作系统)中积累的客户群及客户数据和强大的品牌效应,加上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的作用,得以较低成本提供金融服务,相较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20)。
基于金融科技的颠覆性影响,各国政府部门以及国际组织高度关注金融科技领域的竞争问题。一方面,全球各辖区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开放银行”等政策,以监管政策破除金融数据垄断,促进金融科技领域的竞争。另一方面,全球各辖区竞争执法部门积极应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竞争问题,尤其关注大型数字平台的潜在垄断风险。2018年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金融科技的论坛报告,例如《从开放银行转向开放金融》(2023)和《移动支付服务领域的竞争》(2025)。此外,全球各辖区竞争执法部门——如荷兰消费者与市场监管局(ACM)(2017)、加拿大竞争管理局(CBC)(2017)、法国竞争管理局(FCA)(2021)、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2023)、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Cofece)(2024)等,以及部分拥有金融领域竞争执法权限的金融监管机构(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23)也纷纷开展市场调研,聚焦金融科技领域可能出现竞争问题,尤其关注大型数字平台数据优势可能带来的竞争问题。
整体来看,全球各辖区竞争执法部门主要关注的金融科技领域竞争问题包括:一是数据垄断与封锁。一方面,大型数字平台可以利用在其他数字服务领域获得的数据,帮助其在金融科技领域获得竞争优势。反过来,其也可能利用其在金融科技服务领域获取的数据,使其在其他数字服务方面获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掌握关键金融数据的企业可能拒绝向其他企业开放数据,以维持其竞争优势。二是算法相关竞争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智能投顾和保险科技领域的应用,可能引发算法合谋或个性化定价等问题(欧洲议会,2018)。三是技术封锁与限制互操作性。例如,大型数字平台可能限制金融科技服务相关技术的可访问性,或者限制与第三方服务的互操作性,从而不当获取竞争优势。四是监管差异带来的竞争问题。随着大型数字平台逐渐进入金融科技领域,金融监管政策的差异引发了对竞争公平性的担忧。具体而言,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着较强的监管限制以及高昂的合规成本,而大型数字平台受到的监管限制很少,这导致传统金融机构处于竞争劣势地位(黄莺,2021)。一方面为了维持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管理大型数字平台进入金融领域带来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多的观点主张强化对大型数字平台金融行为的监管(Fernando Restoy,2021)。
全球多个辖区竞争执法部门及研究性组织的调研报告均指出,金融科技的发展极大推动了金融业的创新发展,金融科技初创企业以及大型数字平台进入金融领域,为金融科技市场带来了新的竞争动态和更好的金融服务。然而,金融科技市场的未来长期发展趋势将取决于市场结构的分布情况,以及数据等关键竞争要素的开放情况。如果大型数字平台通过利用其已有的市场力量从事排他性行为,或者利用监管漏洞和网络效应获取竞争优势,则不利于金融科技市场的长期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20)。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与竞争执法的互补作用,为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总体而言,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协调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综合运用竞争工具与管制工具,共同推动金融科技市场的竞争与创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针对墨西哥和巴西等拉丁美洲国家金融科技发展的研究揭示了这一特征。
金融监管与竞争执法的双向互动
金融监管政策推动开放银行
近年来,全球各辖区金融监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为新兴技术和商业模式提供适当的成长环境,加速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的实现。在这方面,“开放银行”(Open Banking)和“开放金融”(Open Finance)是这一趋势的核心体现。一定程度上,这是对金融行业严格管制的适度放松,为市场竞争提供更大空间。具体而言,其基本理念是,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通过标准化和安全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接口,实现银行账户数据乃至更广泛金融数据(如保险、养老金、投资数据)在不同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共享。从其发展历程来看,开放银行的倡议最初在支付领域被提出,极大推动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如今,开放银行倡议的范围不断扩张:一是其开放的数据类型逐渐向银行账户信息以外的其他金融信息扩张,二是其所适用的业务类型逐渐向支付以外的金融服务扩张(如保险)。这一趋势被总结为“开放金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23)。
开放银行在全球的发展主要有两种互不排斥的模式:一是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主动采用开放银行政策的市场主导模式;另一种是监管机构制定政策促进金融业采用开放银行政策的政府主导模式(Tania Babina et al.,2024)。例如,2015年,欧盟颁布《第二版支付服务指令》(PSD2),强制要求银行等账户服务支付提供商(ASPSPs)向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TPPs)开放用户账户信息和必要的API,以促进支付市场的竞争与创新。欧盟后续的《第三版支付服务指令》(PSD3)以及《支付服务监管条例》(PSR)提案进一步完善了开放银行框架,旨在解决API质量、准入障碍等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22年的一项统计表明,参与其调查的全球30个已经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建立开放银行框架的国家和地区中,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共享安排是强制性的(如欧盟的《支付服务指令》和墨西哥的《金融科技法》),美国和瑞士等国家则通过市场主导的模式推行开放银行。虽然实践表明,开放银行或开放金融的发展并不一定需要政府的强制性干预,但金融数据开放规则的明确性可能更有利于金融科技市场的创新发展。实证研究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开放银行政策与银行提供的API数量(银行共享数据的主要技术方案)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而且政府更全面的开放银行政策将带来更多的数据共享实践(Tania Babina et al.,2024)。
竞争执法防止市场垄断
虽然开放银行等政策措施为促进金融科技领域竞争与创新提供了良好环境,但也带来了竞争失衡问题。尤其是,随着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领域的快速扩张,其固有的网络效应和数据优势可能引发对市场垄断的担忧。面对这些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