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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行身份不明确的风险与应对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19期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函作为交单行与开证行之间的重要沟通工具,承载着单据传递、付款路径指示等关键信息。当银行面函中缺失交单行信息时,开证行可能陷入“拒付电不知发给谁”的困境,甚至因拒付通知发送错误而丧失拒付权利。笔者从一则案例出发,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相关规定与国际商会相关案例意见以及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DOCDEX)裁决,探讨并分析交单行信息缺失引发的风险,并从交单行、开证行角度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期提高同业对银行面函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案例回顾

开证行于2023年2月开出一笔信用证,效期为2024年2月。汇票分为两部分支款,尾款部分凭受益人银行保函等单据支款。该信用证通过开证行海外分行B银行转通知给C银行。

2023年6月和9月,开证行先后收到该笔信用证下第一次与第二次交单,均存在不符点,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后顺利付款。该两次交单的银行面函上均显示了交单行为第二通知行C银行,付款路径均为经由账户行D银行(57栏位)付给C银行(58栏位)。

2024年12月开证行收到了该信用证尾款部分的交单,经审核发现存在不符点,并于当日将不符点通知申请人,等待申请人指示。在收到单据后第5个工作日临近结束时,开证行收到申请人的拒付指示。但在发送拒付电MT734时,开证行发现本次交单的银行面函上并未明确表明交单行的身份,因此陷入了“拒付电不知发给谁”以及“再不发就失去拒付权利”的被动局面。

仔细对比第三次交单面函与前两次的交单面函,可以发现虽然是相同银行标识(LOGO)的抬头纸,但在第三次交单面函中,付款路径仅显示了付给D银行,没有交单行信息。前两次交单中,D银行是作为交单行C银行的账户行。最终开证行将MT734拒付电发给了面函中仅有的D银行,并同时发送MT999报文给前两次到单的交单行也即信用证的第二通知行C银行,并在MT999报文中表明“请将MT999格式报文视作MT734格式拒付报文(PLS TREAT MT999 AS MT734)”。

在发出拒付电后的两个月中,仍然多次收到来自D银行的催收报文,这不禁让开证行担心拒付电是否未能有效传达给正确的交单人。随后开证行回复报文给D银行重新声明拒付情况。不久后开证行收到对于第三次交单的单据修改,但面函仍未标明交单行信息。虽然修改后的单据仍然存在不符点,但本次交单最终以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付款画上句号。

 

案例分析

针对上述案例,笔者结合UCP600相关规定、国际商会相关案例意见与DOCDEX裁决对交单行身份不明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进行剖析。

交单面函中为什么不表明交单行身份?

银行面函是信用证交单流程中的“信息桥梁”,交单行在第三次交单的面函中为何不表明身份,留下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代码或名称等信息,着实令人费解。经查证,上述案例中的三次交单面函之所以会是同一银行的LOGO抬头纸,是因为账户行D银行与C银行同属于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行。但这不足以让开证行判定第三次交单的交单行仍然是C银行。一方面,从面函的上下文来看,没有任何一处显示了C银行的有关信息;另一方面,第三次交单面函中指示的付款路径直接付给D银行。交单行在缮制面函时,可能仅对付款路径做了调整,而未考虑到表明交单行信息这一重要补充。

交单行缺失,拒付电应该发给谁?

根据UCP600 第16条c款、d款、f款,当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拒付通知须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发出,若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此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拒付电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到单后第五个工作日)发给交单人,因此交单人是谁直接决定了拒付行为是否有效。在上述案例中,开证行在到单后的第5个工作日临近结束时才收到申请人的拒付指示,此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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