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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的拒付规则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20期

独立保函拒付(以下简称拒付)系指担保人(保兑行或开证行)通过发送拒付通知解除对不相符索赔付款责任的行为。独立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系指应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人为担保被担保人的特定义务而开立的、凭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单据予以赔付的独立付款承诺。独立保函拒付关乎担保人、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矛盾集中爆发点和实务难点。笔者结合不同国际规则、国际商会意见和相关权威解读,深入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并恰当使用拒付规则,以期有效防范风险并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国际规则中的拒付规则比较

拒付关乎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赔付义务和担保人对申请人的追偿权,主要国际规则均设置了严格的拒付规则。保函常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或URDG458)、《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规则。URDG758第24条、ISP98第5条和UCP600第16条均规定了严格的拒付规则。这些拒付规则虽有相似性,如担保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拒付及应向“交单人”拒付等,但又有明显差异。

一是拒付时限不同。URDG758和UCP600均规定,拒付通知不得迟于交单日翌日起第5个营业日(或工作日)结束前发出。根据ISP98第5.01条a款,拒付通知须在交单后并非不合理的时间内发出,其中在3个营业日内发出是合理的,超过7个营业日是不合理的。根据《国际备用证惯例官方评论》(以下简称《ISP98评论》),能否在第4个至第7个营业日之间拒付,需视单据的复杂程度、所需的审单次数以及在正常审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而定。

二是关于一次性拒付的规定有差异。URDG758和UCP600均规定,须一次性发出拒付通知。R739和《关于URDG758下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第174条均指出,对于同一交单,发送拒付通知后再次发出的拒付通知无效。ISP98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但《ISP98评论》指出,对于拒付时未提出的不符点,(对于同一次交单)后续不得再提。为此ISP98项下也应满足“一次性拒付”要求。

三是拒付通知的构成要件不同。根据URDG758第24条d款,拒付通知应声明拒付索赔及每个不符点。根据ISP98第5.02条和第5.03条a款,拒付通知应表明拒付及所有不符点;根据第5.07条,单据处理方式并非拒付通知的构成要件。根据UCP600第16条c款,拒付通知应声明:拒付、每个不符点及单据处理方式。

四是对拒付通知发送方式的规定不同。URDG758对此未做规定。UCP600第16条d款规定,须以电讯方式(如有)发送,否则应采用其他快捷方式。ISP98第5.01条b款规定,应采用电讯方式(如有)发送,否则应采用达到迅捷通知目的的其他合理方式;如果在允许发出拒付通知的期限内“收到”拒付通知,则认为该通知是通过迅捷方式发出的。《ISP98评论》也强调,当采用其他快捷方式拒付时,需满足上述“收到”标准。显然相比于其他国际规则,ISP98的上述“收到”标准更为苛刻,需警惕由此引发的迟拒付风险。

五是除权规则有差异。URDG758、UCP600和ISP98均规定了严格的“除权规则”——若担保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未按规则规定拒付,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从而需承担付款(或将保函展期的)责任。但其对触发除权规则的事项(简称除权事项)规定不同。根据URDG758第24条f款,违背以下任一要求将触发除权规则:一次性拒付、表明拒付、列明不符点和在5个营业日内拒付。根据UCP600第16条f款推断,违背以下任一要求将触发除权规则:一次性拒付、表明拒付、列明不符点、表明单据处理方式、以快捷方式发送和在5个营业日内拒付。需警惕不当退单风险和误用“单据处理方式”风险。例如,根据TA891rev、TA855rev和R744,担保人拒付后,如果不能退回全套单据或不能根据交单人的要求退单,将触发除权规则。在R773中,银行因拒付通知中的单据处理方式表述不当而触发除权规则。UCP600第16条c款明确规定了4种单据处理方式,拒付通知中应载明其中一种。如TA873rev所说,保函条款可以修改上述方式。根据ISP98第5.03条,违背以下任一要求将触发除权规则:在非不合理的时间内拒付、以快捷方式发送和告知不符点。

六是拒付后的单据处理方式不同。URDG758第24条g款、UCP600第16条e款和ISP98第5.07条,均规定了拒付后的特定单据处理方式。其中ISP98第5.06条对于“应交单人请求,担保人请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情形做了特殊规定。URDG758和ISP98均未将拒付后未妥善处理索赔单据作为除权事项。《ISP98评论》指出,不当处置单据的后果将由当地法律管辖。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风险,无论保函适用何种国际规则,均应妥善处理被拒付的单据。

此外,仅ISP98(5.08条和5.09条)对面函指示和申请人的异议通知做了专门规定。

URDG458在第10条笼统规定了拒付规则,需在合理时间内审单并决定是否拒付;拒付通知应立即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应采用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受益人,单据应留待受益人处置。但基于拒付制度的救济机制和规则设计的延续性考虑,除URDG458第10条明确规定的条款外,URDG458可参照URDG758适用除权规则。

 

拒付难点辨析

拒付时限的计算起点

判断拒付时限计算起点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非营业日和营业日的非营业时间(统称非营业时间)收到的纸质交单。

根据ISP98第5.01条a(3)款,其拒付时限起点为“交单营业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ISP98第3.05条b款规定,在交单地点营业结束后收到的交单,应被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收到的;根据ISP98第3.11条a(4)款,担保人有权自主决定放弃该规定。为此,在ISP98项下,非营业时间交单的“交单营业日”应被视为在交单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UCP600和URDG758对于拒付时限起点的规定均为“交单日翌日起”,其用词为“交单日”,而非&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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