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外债业务试点助力构建多元化绿色融资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202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16省市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截至目前,厦门、宁波、天津、广东、安徽等多地已落地实施绿色外债相关业务,涵盖新能源、新材料、节能制造与现代服务等多个绿色产业领域。
试点政策背景及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实现“双碳”目标。企业在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产生较大资金需求。目前我国已建成全球最大的绿色信贷市场和绿色债券市场,但企业绿色融资仍存在资金缺口。在此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扩大企业跨境融资空间,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补充国内绿色资金缺口。
作为外汇管理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绿色外债业务试点有助于构建多元化绿色融资体系,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有助于打通绿色产业跨境融资通道,吸引国际资本参与国内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国际化业务发展,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试点政策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允许这类项目更少占用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扩大投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上限,同时相关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提升绿色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有利于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有序聚集。
试点落地中的注意事项
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企业应符合相关条件。一是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