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函“展期或付款”式索赔的挑战与应对
在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显著提速。作为跨境贸易与投资中最重要的金融担保工具,涉外保函在企业出海进程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受地缘政治冲突、国际贸易摩擦等多重因素交织影响,近年来涉外保函索赔事件呈上升态势,其中又以“展期或付款”式索赔最为常见。实务中,保函当事方在操作“展期或付款”式索赔时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聚焦此类索赔展开深度解析,以期为企业及银行从业者处理该类索赔提供实操性参考与借鉴。
何为“展期或付款”式索赔
从概念界定来看,“展期或付款”式索赔,是指受益人向担保人提交索赔申请时,同步提供保函展期作为赔付的替代方案。
在涉外保函实务操作中,当申请人发生基础交易违约时,多数受益人倾向于采用“展期或付款”式索赔,这一现象的形成与该索赔模式的内在属性高度相关。保函作为跨境贸易与投资中的核心担保工具,其担保金额通常仅占基础交易总金额的5%—20%,而贸易双方在基础交易履行过程中,已投入大量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与资金成本。从利益诉求来看,相较于通过保函获得有限赔付,受益人更核心的诉求在于推动基础交易完整履行。“展期或付款”式索赔恰能平衡这一需求,一方面为申请人提供违约补救的窗口期,助力其继续完成基础交易履约,另一方面可保障受益人在保函项下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一双重优势使其在实务中获得广泛应用。
“展期或付款”式索赔的四大典型问题
“展期或付款”式索赔的操作看似简便,但在实务场景中,因当事各方缺乏成熟操作经验、对该索赔模式的核心内涵理解存在偏差,往往出现操作不规范、约定有歧义甚至实质性错误等情形,进而引发操作风险与商事纠纷。结合实务实践,该类索赔的典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付款”核心诉求缺失。“展期或付款”式索赔的本质是索赔行为,受益人交单时必须明确作出赔付请求的意思表示,这是该索赔模式成立的核心前提。但实务中存在一类典型情形,受益人已按保函要求提交全部索赔资料,却仅在交单文件中提出保函展期诉求,未明确注明要求担保人履行赔付义务。此类交单应界定为单纯的展期请求,却常被当事各方误判为“展期或付款”式索赔。其成因主要在于,受益人与银行操作人员在实务中更侧重审核交单是否符合保函约定的单据要求与声明内容,同时基于惯性认知默认“符合索赔单据要求的交单即等同于索赔”,进而忽略了“明确赔付诉求”这一核心要素。例如,受益人交单声明中仅载明“因申请人未按期交货,现要求将保函有效期延展至2026年1月30日(AS 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DELIVERY THE GOODS ON TIME,WE REQUEST YOU TO EXTEND THE EXPIRY DATE OF YOUR GUARANTEE TO2026.1.30)”,未包含任何要求担保人支付保函金额的意思表示。
二是索赔单据不符。“展期或付款”式索赔的效力实现,以提交相符索赔为前提要件。根据涉外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及国际惯例如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若索赔单据不符合保函约定的相关交单要求,担保人有权行使拒付权,直接导致索赔目的落空。
例如,反担保函索赔约定为 “转开行向反担保人索赔时,需出具已收到受益人提交相符索赔的书面声明”,该条款属于反担保函项下的实质性索赔要求,转开行必须严格遵守。典型不符情形如下:转开行向反担保行发送的索赔报文载明“我行已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请求,受益人在索赔请求中提供了将保函效期延展至2026年1月30日的替换选项,请将贵行反担保函效期延展到2026年2月28日,并授权我行将保函效期延展到2026年1月30日,或者赔付我行10000美元(WE HAVE RECEIVED THE DEMAND FROM THE BENEFICIARY PROVIDED AN ALTERNATIVE OPTION FOR EXTENDING THE GUARANTEE TO 2026.1.30,PLS EXTEND YOUR COUNTER GUARANTEE TO 2026.2.28 AND AUTHORIZE US TO EXTEND OUR GUARANTEE TO 2026.1.30,OR PAY USD10000 TO US)”。从报文内容分析,转开行虽明确提出“展期或付款”的双重诉求,但未按反担保函约定,明示声明其已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单据,违反了反担保函项下关于提交索赔时索赔声明需体现的内容要求,该索赔构成反担保函项下的不符索赔,反担保人享有拒付权利,可对该索赔进行拒付,最终导致“展期或付款”式索赔的核心目的无法实现。
三是“展期或付款(EXTEND OR PAY)”的定性争议。反担保函实务中,存在转开行向反担保人提交含“EXTEND OR PAY”表述的索赔报文,典型表述为“我行已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展期或付款请求,请将贵行反担保函效期延展到2026年2月28日,并授权我行将保函效期延展到2026年1月30日,或者赔付我行10000美元(WE HAVE RECEIPT OF A EXTEND OR PAY FROM THE BENEFICIARY, PLS EXTEND YOUR COUNTER GUARANTEE TO 2026.2.28 AND AUTHORIZE US TO EXTEND OUR GUARANTEE TO 2026.1.30,OR PAY USD10000 TO US)”。此类情形的核心争议点是,“EXTEND OR PAY”能否直接认定为转开行已收到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