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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规范审视与企业应对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23期

2024年11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7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届时不符合其所谓“劳动合规标准”的产品将面临被迫退出欧盟市场的风险。根据欧盟官网最新发布的时间线,各成员国需在2025年12月14日前指定并确认主管机构,欧盟委员会将于2026年6月14日前发布合规指南。目前,欧盟及各成员国正在加快推进《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相关细则陆续出台。

《条例》覆盖范围广、执法弹性大、合规工具高度网络化,且突出强调国际合作导向。其正式实施后,不仅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影响,还将给全球供应链带来新的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我国须未雨绸缪,剖析《条例》核心内容及对我国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密切跟踪其后续实施细则出台动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大限度降低《条例》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立法演进:从“跟风”到“扩容”

一是欧盟追随美国步伐,“跟风”立法。2021年7月14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并强调美国贸易伙伴的协同行动。随后,欧盟迅速围绕所谓的强迫劳动采取行动,启动推进相关立法。2021年9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首次提议禁止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2022年6月,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一项名为《通过新贸易工具禁止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的决议,要求制定新的贸易工具,禁止强迫劳动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同年9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提案,授权欧盟成员国政府调查涉强迫劳动的产品,从此欧盟“跟风”美国踏上限制所谓的“强迫劳动”产品进入欧盟的立法进程。

二是多轮修订加码,制定霸权规则。在发布提案后,《条例》经过多方的协商与密集修订,制定规则涉及范围越来越大,条款内容逐渐层层加码。如,2023年3—7月,欧盟外交事务委员会、国际贸易委员会(INTA)等多个委员会提出允许利害关系方参与调查、设置举证责任倒置、扩大条例适用范围至产品运输环节等多项建议。同时,援引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为《条例》披上“国际合法性”外衣。2023年10月,欧洲议会公布欧委会提案修订稿,提出其所谓的高风险地区推定机制,即某地区或生产商的产品若被认定为涉强迫劳动,需企业自证清白,同时还要求建立高风险数据库以加强信息共享。2024年4月,欧洲议会正式投票通过该项法规;11月19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条例》,并于12月1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12月13日生效,将在3年后正式实施。

三是实施细则频出,后续进展值得关注。欧盟各成员国已在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本国强迫劳动专家组的筹备和申请工作,并形成工作小组,该小组负责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建议,协助实施现有的立法、计划和政策。2025年10月,荷兰外交部授权发布了《荷兰进口强迫劳动产品风险评估报告》,旨在初步了解荷兰进口产品中可能存在强迫劳动风险的国家和产品。该报告不仅构建了识别和优先处理高风险产品的框架,还建立了含荷兰及其他欧洲国家在内的强迫劳动风险程度的评估体系,为荷兰政府后续实施《条例》提供直接支撑。同时,其风险评估模式对欧盟各国提供借鉴,国别与产品风险评估结果也将为欧盟层面数据库建设奠定基础。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将于2026年6月14日前发布合规指南,内容涵盖数据库建设与具体规则。未来两年内,欧盟委员会还将发布关于补救措施、退出机制及国家强迫劳动识别的实施细则。2027年12月14日,《条例》将正式落地实施。

 

规范审视:多重工具支撑下的全面渗透

一是涉及领域,广度与深度并重。《条例》共6章38条,涵盖立法目标、调查程序、产品规定、执法机制等内容,不仅明确强迫劳动的界定标准,还细化从风险识别到处罚执行的全流程监管体系。通过强制性供应链审查、数字化监管工具和国际协作机制,尝试将其监管触角延伸至所有的贸易场景,覆盖产品的整个供应链环节,涵盖进口、内贸及出口,无论交易是否有偿、生产发生于境内或境外、销售渠道为线上或线下,一律纳入其强硬管制范围。这种全面干预,不仅显示了欧盟试图将其劳工标准跨境强加于他国的“监管霸权”,也体现出其对全球供应链日益加剧的泛政治化操控。

二是工具支撑,数字化与网络化并举。《条例》第二章通过数字化与网络化手段,为其所谓反强迫劳动监管与执法提供工具支撑。如通过建立联盟网络,实现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的协同执法;依托风险信息数据库,为其确定、拓展所谓“风险”区域、产品提供依据;借助合规指南,迫使企业履行其尽职调查标准;设立单一门户网站,整合监管信息、投诉渠道与处罚结果,提升其执法“透明度”。以上四类执法工具相互支撑、形成闭环,通过数字化手段和网络化平台,为其将欧盟劳工标准外溢至全球价值链提供支撑。

三是实施策略,灵活性与不确定性并存。《条例》第14条明确提出要优先关注供应链中高风险的企业与产品,但又提出应特别注意防止对欧盟具有战略或重要性物资供应链中断,以确保其处理强迫劳动问题时的灵活性以及欧盟供应链安全与稳定。可能借“灵活性”之名行选择性执法之实,为选择性打击预留了操作空间。对企业而言,执法尺度的灵活性,加剧了合规认定的不确定性,更暗藏针对性制裁的风险。

 

潜在影响:三重风险叠加

一是直接出口欧盟部分产品受限。首先,《条例》对出口欧盟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进行了全方位的限制,规定涉及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流通供应、消费和使用,无论是被开采、收获、生产还是制造,无论该产品是采用线上销售或是其他方式的远程销售,都属于《条例》的管辖范围。这意味着非欧盟企业向欧盟市场无论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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