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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丸条款”的法律效应及中企应对路径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24期

近年来,美国在其与贸易伙伴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对等贸易协定中,持续引入所谓“毒丸条款”(Poison-pill Clause),以排除第三国参与供应链、市场准入或区域经济合作的可能性。从2020年《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协定》(USMCA)第32.10条到2025年《美国—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United States—Malaysia Agreement on Reciprocal Trade)(下称《美马贸易协定》)等新协议,“毒丸条款”机制正从北美扩展至亚太,这对中国制造业和外贸出口构成系统性、制度性风险。笔者在分析“毒丸条款”机制设置逻辑基础上,探讨其对中国外贸企业和供应链的多维冲击,并提出相关应对建议。

 

“毒丸条款”现身亚太贸易架构

2025年11月,美国分别与马来西亚、柬埔寨签署《贸易与投资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据英国《金融时报》披露,作为自由贸易协定(FTA)或印太经济框架(IPEF)扩展的前置制度安排,MOU内含“毒丸条款”,即若签署方与被美方视为威胁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第三国签订“竞争性协定”,则美国可单方暂停或终止对签署方的相关优惠。2025年10月,美国与马来西亚、柬埔寨于东盟峰会期间签署的《美马贸易协定》《美国—柬埔寨对等贸易协定》同样出现了大量“毒丸条款”,美国正尝试将“毒丸条款”常态化纳入其在亚太的对外经贸安排中。

广义的“毒丸条款”最初源于公司并购领域,指为防止恶意收购而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设定的对其他收购方不利的条款,后被引入国际经贸体系,特指国际经贸协定中有针对性地损害协定外一方利益的条款;狭义的“毒丸条款”则以USMCA第32.10条为代表,约定缔约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署自贸协定将触发美国单方退出或收回优惠,该条款被视为以条约形式排除特定国家的制度工具。

USMCA第32.10条本质上是驱逐条款而非退出条款(胡加祥、孙泽慧,2024),其目的更多在于塑造缔约方的未来政策路径,使其在供应链配置、市场准入和经贸协定选择上形成制度性约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与非美国家推进更深层次合作构成结构性掣肘。“毒丸条款”通过赋予美国对其他缔约方签署协定的审查权和否决权,将国际经贸协定的准入门槛直接与美国国内立法挂钩,从而限制了缔约国和第三国在自由贸易协定领域的谈判权(刘伟平、余振,2020)。从国际经济秩序角度看,若“毒丸条款”被固化为美国对外协议的标准模板,短期看,各国都可能面临在大国博弈中选边站队的难题,长期看,将加剧国际贸易格局阵营化和无序化,会进一步削弱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机制。“毒丸条款”不仅推高美国自身成本,强迫供应链从低成本地区转移回美国或其近岸,也会刺激被针对国家的自主创新,加速美国技术优势的流失,从而最终危害美国自身,损害其盟友信任。

 

《美马贸易协定》“毒丸条款”分析

为更准确识别“毒丸条款”的结构与可能影响,笔者依据白宫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已正式披露的《美马贸易协定》条文段落与政策说明解读“毒丸条款”(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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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马贸易协定》较USMCA第32.10条呈现更广泛且立体的“毒丸条款”结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触发机制,而是延伸至原产地规则、反第三国企业措施、出口管制协同等多个层面;其使用“危及美国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等宽泛表述,使制度边界依赖政治裁量,弹性更大。与以威胁退出为主的USMCA不同,《美马贸易协定》形成更系统的结构性限制,通过规则调整权、监管对齐与反规避机制,深度影响与马来西亚有经贸往来的中企的贸易、投资与供应链布局。整体上,该协定体现了美国“毒丸条款”的第二阶段扩散,从区域性工具向可复制的全球模板的演变。目前,各国反应不一:马来西亚内部围绕主权与合规成本争议上升;泰国、越南亦被曝考虑类似条款,这也显示“毒丸条款”机制可能进一步外溢,中企须提前做好跨国情景预测与应对。

 

涉外行业面临的制度性风险

根据马来西亚官方数据,中国连续16年是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规模长期保持在万亿元以上。与此同时,中资在马来西亚制造业的布局持续扩大。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对外公布数据显示,2025年前9个月中国对马制造业批准投资额已达339亿林吉特(根据2025年12月12日汇率折算约584亿元),集中于电子与电气、石化和港口物流等关键行业。正因如此,对于直接参与国际贸易、投资的中资企业而言,“毒丸条款”所带来的影响是具体且长期的,直接传导至企业的成本、决策与长期战略。

供应链规则风险

根据《美马贸易协定》第4.1条,美国可在认定协定利益“主要归属于第三国或第三国国民”时重新设定原产地规则。该条款未来可能通过修改原产地规则使得中国在马来西亚加工的产品更难获得马来西亚原产地身份,从而导致通过在马来西亚加工再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可能缴纳更高关税。但是,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相关的原产地规则尚未成型,仍在研究中(崔凡,2025)。

对于具体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于半导体与电子领域会带来较大影响。据MIDA信息,近年来马来西亚作为全球重要的电子封测中心,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13%,已吸引多家中企进入当地电子封测、材料及设备供应链。然而“毒丸条款”意图促使当地监管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向美国靠拢,从而能够形成一定的供应链“去中国化”趋势。但相关的原产地规则尚未成型,相关制度的落地,有待进一步关注。其次,由于马来西亚已成为中国企业海外布局半导体前驱体材料、电池组件和电动车零部件的重要节点,类似对中国新能源、电池和关键矿产领域的影响同样需要进一步关注。此外,在看似敏感度较低的基础设施和港口物流等传统行业,涉及数据、关键信息系统或数字化管理的中资项目也可能因国家安全名义受到更严监管。

市场准入风险

根据MIDA的最新数据,中国是马来西亚直接投资的重要来源国。在这种背景下,《美马贸易协定》第5.2条第3段规定,马来西亚应探索建立审查入境投资国家安全风险的机制,包括与关键矿产和关键基础设施相关的风险,符合广泛接受的国际最佳实践,并与美国在投资安全相关事项上合作。该制度意图促使马来西亚在投资政策上对中企设限,将可能恶化中企在马来西亚的营商环境。

合规与运营风险

在制度层面,“毒丸条款”不仅可能影响市场准入与供应链布局,还将增加中企在马来西亚的合规成本与运营负担。由于原产地规则、供应链透明度和出口管制标准可能因美国的政策偏好而趋于收紧,中企须投入更多资源进行供应链溯源、零部件来源核查与生产工序证明,以避免被认定为“协定利益主要归属于第三国”或“规避美国管制”的主体。同时,若马来西亚在部分监管领域逐步对齐美国标准,中企可能面临额外的文件披露、合规审查、出口许可申请或数据治理义务,使本地业务模式的规划、跨境数据流动、供应链协同和合作伙伴选择变得更加复杂。此外,监管的不确定性还可能导致审批周期延长、合规要求反复调整等隐性成本,增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压力。总体来看,随着美国和马来西亚在监管、出口管制和安全标准上的合作深化,中企在马的运作环境将呈现高敏感与高合规要求并存的态势,企业需在日常经营中持续投入资源以维持政策可持续性与合规稳健性。中企需要系统进行供应链来源调查,精确追踪零部件来源,以证明其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还需考虑聘请专业贸易律师和顾问来解读相关规定,避免业务模式触犯相关禁令。

重新塑造区域规则架构

从更宏观的贸易体制看,“毒丸条款”还具备重新塑造区域规则架构的可能,它不仅可能阻滞中国—东盟自贸区3.0在数字贸易、投资透明度、高标准争端解决程序等方向的制度升级,也可能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后续深化谈判中造成持续的不确定性。

总体而言,美国推动的“毒丸条款”以制度外溢的方式影响亚太贸易与投资政策,并在供应链布局、市场准入、贸易规则制定、投资审查等多个层面对中企产生连锁性影响。这些影响既包括可量化的成本上升,也包括更难预测的制度性约束和其它风险,要求企业在经营布局中进行深层次的战略调整。

 

中企应对建议

面对“毒丸条款”带来的严峻挑战,中企与其被动承受,不如主动重构风险管理体制。“毒丸条款”不是关税工具,而是制度约束条款,旨在限制东盟国家与中国签署深层次经贸协定或允许中资获得战略性市场准入。对中企而言,这种制度性风险要求从“单点合规”升级为“区域布局与政治风险管理”(施吉龙,2025)。

一是在供应链布局方面,应建立分层与分区的供应链结构,通过在东盟、中东、拉美等“中性市场”配置独立经营主体与本地化生产环节,形成能够适应不同原产地规则与监管体系的“第二供应链”,在规则碎片化环境中保持进入美国体系或第三方市场的灵活性。

二是在市场与经营策略上,应加快推进多元化布局,减少对单一市场的依赖。企业可充分利用RCEP、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及各类区域性自贸安排,通过产业组织、政府间协调或标准互认争取制度空间,并加强对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规则演变的关注,灵活运用不同自贸协定的规则优势。

三是在法律与运营层面,应持续提升合规能力。需正确理解“毒丸条款”的范围和限制内容,厘清如何避免受到影响;建立动态的境外合规管理机制,密切监测美国出口管制、投资审查与“长臂管辖”规则,并与马来西亚当地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构建可溯源的供应链透明体系,强化原产地核查能力,避免因不当生产流程安排或无意触碰敏感技术而触发排除条款。同时,可通过与当地伙伴建立合资、技术共享或多国供应链协作方式,摆脱对单一敏感技术或产地标记的依赖,以减少规则歧视带来的排斥效应。

四是通过技术能力提升增强自身不可替代性。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部件的生产能力,从代工制造向原创设计、自主品牌升级。当企业在关键环节具有独立掌控力时,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更稳固,也较少受政策性排除工具的影响。

总体而言,只有在供应链布局、市场策略、制度合规与核心技术四个维度同时发力,中企才能在“毒丸条款”构成的新型制度竞争中保持稳定的国际经营能力与全球竞争力。

 

作者单位: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