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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治理困境与中国方案

来源:《中国外汇》2026年第1期

202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相关会议上系统阐述全球治理倡议,明确提出要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强调坚持主权平等与国际法治,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秉持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的理念。作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在治理结构、资源配置、管理体系与功能定位中的制度安排,直接关系到全球经济稳定与共同发展,国际金融治理体系改革也应遵循主权平等、国际法治、多边主义、行动导向等基本原则。

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的物质基础与制度保障,国际金融治理从目标确定、规则形成到治理实践、目标实现均通过国际金融组织来完成。高水平的国际金融组织治理体系是高水平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的前提和保障。国际金融治理体系改革首先要从国际金融组织治理体系改革开始。

国际金融组织治理体系包涵治理结构、组织体系、决策体系、沟通与监督机制等基本内容。笔者聚焦现有国际金融组织治理体系中存在的三个问题,即治理结构失衡、贷款顺周期性、监督纠偏机制低效进行深刻分析,并提出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治理体系改革,提升我国国际金融组织治理地位的政策建议。

 

治理结构失衡

治理结构表现为组织内部权力的分配、决策机制与层级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其核心是权力分配与决策机制。国际金融组织治理结构的突出问题便是权力分配结构与决策机制的失衡与固化。权力分配表现为成员国的投票权,而权力分配结构决定了决策机制。成员国在国际金融组织治理中的地位由该国的股权和投票权来决定,投票权的分配体现了国际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国际金融组织章程均制定了投票权与经济地位匹配的基本原则,而在现实操作中,投票权调整严重滞后于经济地位的动态变化。由于历史原因,发达国家在全球和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中的股权(份额)与投票权占据绝对控制地位。而在全球经济重心持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背景下,国际金融组织在投票权、决策权等核心治理安排上的调整明显滞后,改革进程缓慢,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影响力长期低于其实际经济地位,形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治理地位严重失衡。这个问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份额和投票权的分配中尤为突出。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治理地位失衡到什么程度?失衡演变趋势如何?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构建了主体治理地位与经济地位偏离度(β)指标。主体治理地位的测度参考戴金平和曹方舟(2021)的方法,将投票权比例作为治理地位的代理变量。偏离度指标β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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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νji 表示 j 国在 i 国际金融组织中的投票权占比(或认缴股份占比),xi 表示 i 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占所有组织所有者权益之和的比例,GDPj表示j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是经济规模的代理变量,GDPw则代表世界经济总规模。公式中的第一项实际上就是j国的治理主体地位,第二项是j国的经济地位。笔者选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新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加勒比开发银行等14个国际金融组织为研究样本。为了体现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体系中治理地位的变迁,笔者对二十国集团(G20)国家2008—2024年的国际金融组织主体治理地位指数与偏离度进行了测算。在进行经济地位测算时,考虑到市场汇率折算法存在波动性大、偏离实际购买力等问题,笔者采用世界银行购买力平价的国际比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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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清晰地展示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主体治理地位与经济地位呈现严重的不对称。发达国家呈现较大正偏离,即主体治理地位显著高于经济地位;发展中国家呈现负偏离,即主体治理地位低于经济地位。从变动趋势上看,2008—2015年偏离度迅速扩张,发展中经济体的经济地位加速提升,而主体治理地位基本上没有变化。201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过第14届基金份额总评估对基金份额进行了较大调整,将总份额提高了1倍,并提高了发展中经济体的基金份额比例,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基金份额比例。所以主体治理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偏离在2016年出现了下降。但在2016年以后,该偏离再次进入扩张趋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20年第15届基金份额总评估没有调整基金份额,2023年第16届基金份额总评估报告虽然提出提高50%的基金份额,但是迟迟没有实施。因而2016年之后发展中经济体的经济地位仍然在提升,但是主体治理地位基本上没有改变,偏离度再次进入扩张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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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的主体治理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偏离也十分明显。图2显示,美国是一个呈现正偏离的国家,即治理地位显著高于经济地位;中国则呈现较大负偏离,治理地位显著低于经济地位。从变化趋势上来看,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份额的调整,2016年两国的偏离均出现了明显收缩,但是在2016年之后中国的负偏离呈现进一步扩张趋势,美国的正偏离则较为稳定。这表明,中国如何提升国际金融组织治理地位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治理权力分配失衡必然带来决策机制失衡。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例,根据其章程规定,涉及份额调整和治理结构改革等重大事项需获得85%的投票权方可通过,由于美国长期持有超过17%的投票权,美国便成为唯一在制度上具备单独否决权的成员国。这意味着,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源配置、治理改革及关键制度调整等核心议题上,美国立场可对组织整体决策形成实质性约束。例如2010年已获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与治理改革方案,因美国国内政治程序长期受阻而迟迟未能生效,一直拖到2016年才真正实施。

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面临成员国经济实力变化与治理地位调整滞后的结构性矛盾。尽管多数金融组织已尝试推进治理改革,但受制于既有权力分布、否决机制与非正式治理惯例,涉及核心决策权再分配的改革举步维艰。国际金融组织治理体系改革任重而道远。

 

治理效率困境

国际金融组织保障国际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优惠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主要针对国际收支出现困境(或者将会出现困境)的成员国。世界银行贷款主要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结构性贷款、技术援助贷款、农业开发贷款、基础设施贷款、社会发展部门贷款等。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则为成员国(与伙伴国)提供开发性贷款、基础设施贷款或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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