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项下信用证开证案例与启示
服务贸易是指一国(地区)与另一国(地区)之间以服务为交易对象的跨境贸易活动。区别于货物贸易的有形商品买卖,服务贸易的核心是无形商品的跨国流动与交换,主要包括建筑、运输、旅行、金融服务等12大类。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我国服务贸易规模稳居全球第二,其中,进口规模位列全球第四,并呈逐年增长态势。银行需在实务中不断积累经验,以有效应对服务贸易的结算需求。笔者从进口角度通过两则案例,总结服务贸易开证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为同业提供参考。
案例一:关于服务贸易税务备案
2024年6月,开证行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了一笔服务贸易项下的即期进口信用证。申请人在南美洲某国承建了一钢厂项目,需从意大利购买技术咨询服务,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技术咨询费,允许分次支取。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信用证要求单据较为简单,仅为一份发票正本和一份服务提供时间表副本。
2024年8月7日,开证行收到该证项下第一笔来单,金额为8.4万美元。开证行审核后认为无不符点,遂登记最迟付款日为8月14日。然而,8月13日,申请人称其还未完成服务贸易缴税,按照政策要求尚无法进行对外付款,请开证行协助其拒付。开证行一方面以单据相符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拒付请求,另一方面通过查阅最新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发现申请人对政策的理解有偏差。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服务贸易对外付汇,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其次,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简言之,申请人在对外付汇前仅需完成税务备案即可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不必完成缴税。
8月13日下午,申请人又提出发票金额不应含税,将与受益人协商减额,希望开证行等待境外减额报文。开证行认为其最迟应在8月14日当天(即第5个工作日)收到减额报文,否则申请人必须在8月14日付款。
8月14日,开证行仍未收到境外减额报文,申请人表示当日才启动税务备案手续,恐无法当天完成备案。开证行再次查询相关政策文件。根据政策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此外,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可见,备案手续并不复杂,申请人仅需提供《备案表》、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等较为简单的材料,而且通过多种渠道均可获取《备案表》。开证行便督促申请人必须当日完成全部备案手续。最终,在开证行的指导下,申请人于付款到期日前完成备案并将款项付出。
该案例一波三折,虽然最终顺利解决,但反映出申请人对服务贸易税务备案政策了解不够,或未能及时跟进政策变化。为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开证行有必要在关键业务节点提示客户做好准备,或采取相应的事前防范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