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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信用证风险管理和审单尺度

来源:《中国外汇》2026年第2期

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工具,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安全高效,以及与之配套的丰富的融资选择,一直为国际原油贸易商所青睐。但与此同时,原油贸易具有涉及金额大、价格波动频繁、交易链条长等特点,导致原油信用证往往复杂、冗长,并有很多超越银行知识体系或控制范围的固定条款,给银行的信用证开立和审核工作造成极大困难。笔者将选取部分原油信用证特殊条款,结合原油贸易基本特点进行解析,探讨银行在开立原油信用证时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在审核相关单据时的尺度把握。

 

原油贸易基本特点

定价机制复杂

国际原油贸易多采用浮动计价,实际的交易价格等于基准价格加升贴水。在计算基准价格时,买卖双方会选取某种基准油,如西德克萨斯原油、布伦特原油等。选定基准油后,买卖双方会选取一个计价期,通过计算所选取基准油在该计价期内价格的平均数以得出基准价格。

基准油的价格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是评估机构报价。权威的价格评估机构,如普氏能源资讯、阿格斯等,会收集每日纸货和实货市场的报价及成交情况,通过特定方法计算出各原油品种的价格区间和中间值,用于反映当前的市场动态,此中间值常被用于基准价格计算。二是期货结算价。期货交易所,如洲际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等,会公布各类原油期货结算价。期货价格透明公开,便于做套期保值,所以也常被用作计算基准价格。三是官方售价。主要资源公司,如沙特阿美等,会针对长期合同项下的采购商制定官方售价。

升贴水是对基准价格的主要调整,取决于交易原油的品质、运输费用、市场流动性、买卖双方的价格博弈等诸多因素。经升贴水调整后的交易价格更好地反映了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

二次结算

原油贸易会采用计价期内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但是受益人在向银行交单的时候,经常无法得知整个计价期内的基准油价格,从而无法计算出准确的交易价格,所以原油类信用证通常允许二次结算。

若受益人暂时无法获得计价期内的全部基准油价格,可以先用当下能获得的所有基准油价格计算基准价格,作临时交单,待获知全部基准油价格后,再作二次交单。如果临时价格大于最终价格,差额会由受益人在信用证外退还申请人。

 

特殊条款

自动增减额条款

信用证金额可超越溢短规定上下浮动,无需开证行另行修改信用证。这主要是原油价格波动频繁且剧烈,又因为原油信用证多采取浮动计价方式,最终支取的金额跟开证金额往往会有出入。为了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多次修改信用证,自动增减额条款成为了很多原油类信用证的必备条款。然而此类条款意味着受益人可以无上限地支取信用证金额,使开证行暴露于巨大的金额敞口风险中。

若仅从开证角度来看,此类条款自然是不应该出现在信用证中,开证行应提示申请人此类条款的风险,建议删除并用更大幅度的溢短比例替代。但在实务中,自动增减额条款作为行业惯例,极少有申请人会同意删除。

目前,银行业较为先进的做法,是以专门的人手去盯紧国际油价的变动,并以此为基础估算受益人的支取金额,进而调整对于申请人的授信。此种做法固然能抵消一部分金额敞口的风险,但也并非万无一失。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a款,银行应“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在诸多银行的单证中心都是独立运营的当下,如没有外部材料佐证,审单人员无从判断受益人所提供的价格是否为真实的市场价格,若没有其他不符点,则只能对受益人单据“照单全收”。如果受益人恶意抬高支取金额,开证行会变得非常被动。

因此,笔者建议,第一,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应关注受益人的资信情况,如出现负面消息,应重新考虑是否添加此类条款。第二,若开证行决定添加自动增减额条款,但仍对受益人资信情况有所顾虑,可以考虑在信用证中要求支持单据,例如报价机构所公布的价格截图等,提高受益人作假成本。第三,要对有敞口风险的信用证和客户进行专门化管理,审单、授信、法规等部门相互配合、随时沟通,既要确保对申请人的授信能覆盖单据金额,也要确保如遇受益人恶意支取较高金额,银行能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把握住拒付的窗口期,或在必要时寻求司法救济。

二次结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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