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出口信用证交单欺诈风险案例的启示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实践中,信用证受益人,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往往认为信用证有银行信用的担保就放松警惕,或者对信用证运行机制了解不够透彻,加上与银行的沟通、配合不够密切,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作为受益人往来的银行,如何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积极主动配合受益人分析并化解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回放
Z银行2024年10月从S国某银行以MT710格式收到下述信用证并及时通知了受益人。开证行为C国的某信用银行(XXX CREDIT BANK XXX),开证日期为241009,申请人为A国D市的某电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XXX ELECTRICAL TRADING LLC XXX),受益人为中国厦门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XIAMEN XXX INDUSTRIAL CO. LTD XIAMEN CHINA),货物描述为燃油发电机,金额为371858.00美元,货物从中国任意港口运往A国D市任意港口,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90天,兑用方式为Z银行厦门分行延期付款。
信用证通知时Z银行在信用证上标识出了软条款,即装船前检验证书由第三方出具,且需要申请人签字,签字还须与开证行留底一致。受益人2024年12月下旬交单到Z银行,经办人审单后发现,除了检验证因无申请人签字产生的不符点外还有诸多风险点。主要风险点有:申请人与开证行不在同一个国家,申请人位于欺诈高发区A国,而开证行却位于C国。信用证经多家通知行转递,根据Z银行收到的MT710报文提示,前面还有两家通知行,此时该信用证表面上至少共计有4家通知行。鉴于上述突出风险,Z银行经办人联系了受益人的联系人并说明了情况及风险,但收效甚微。
为此,Z银行采取了进一步措施,对MT710里所列第一家通知行发报要求其确认何时以何种方式收到原信用证的;委托A国分行同事去了解信用证里收单银行的情况;通过客户关系部门联系到受益人的实际控制人,并由负责人与其进一步沟通。经详细了解,其实受益人对Z银行审单经办人的风险提示并没有足够重视,交单联系人既没有上报Z银行告知的风险点,也没有真正理解该笔业务潜在的风险。虽然合同方及联系人是熟人,受益人与其交易已有一段时间,交易均正常,但该笔信用证的申请人及开证行都是第一次交易。受益人对于合同方与申请人主体不同会产生何种影响及为何如此并不知晓;对于申请人与开证行不在同一国家的风险及其底层逻辑,根本就没有关注、认真研究过。受益人下意识认为,反正都是老客户,且信用证结算有银行信用担保,不存在风险。对此,Z银行业务人员特别提醒受益人,这种未经详细了解突然更改申请人的做法是有风险的。虽然联系人还是原来的熟人,有一段时间的交易记录,但如果该联系人脱离了原公司或有意利用影子公司,那原有的交易记录是否还有参考意义呢?极端情况下,法律诉讼时新申请人不是基础交易合同方,彼此是脱节的、有风险的,更别论新申请人诚信如何及是否有偿债能力?这种在先前一段时间建立起信用记录后突然改变交易对手的欺诈手段并非个案,且A国就是重灾区。
对于申请人与开证行不在同一国家的风险,Z银行业务人员也作了简单易懂的解释。正常情况下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开出信用证,如果受益人交单相符就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开证前必定会对申请人及其交易进行充分的了解,且一般要落实一定的风险缓释措施。试想如果这两个主体不在同一国家,开证银行是很难做到了解你的客户(KYC)、了解你的业务(KYB)及落实控制风险措施。显然申请人与开证行不在同一国家极有可能是异常情形,例如原来一些宗主国银行代其附属国开证或一些业务外包的案例中,才会出现两个主体不在同一国家的情况。上述情况下,一般信用证里还会出现申请人银行,但该笔信用证仅有52D开证行,并不存在该情况。结合所掌握的信息及与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交流,银行业务人员建议受益人和对方客户再次联系确认新申请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