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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外汇案件“查审分离”工作经验与治理成效

来源:《中国外汇》2026年第7期

强大的金融监管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金融法治的必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内蒙古分局)作为全国外汇系统首批以“人民银行模式”参与“查审分离”改革的单位,自2021年1月获批以来,扎实推进各项配套制度落地实施,在促进查审精准衔接、优化执法资源配置、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区外汇系统累计查办外汇行政处罚案件60件,实现了金融严监管、强监管导向与依法行政各项要求的有机融合。

 

实施外汇案件“查审分离”的有益经验

外汇案件“查审分离”是指将外汇案件审理职能、外汇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办公室职能从外汇检查部门剥离分立,破除行政执法中检查权与案件审理权的主体混同。当前外汇案件“查审分离”主要采用两种实施模式:一是外汇局模式,即在外汇局内部实现“查审分离”;二是人民银行模式,由人民银行法律部门承担案件审理及案审会办公室职能,实现“查审分离”。经过不断实践,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内蒙古分行)和内蒙古分局创新探索形成了以“一个核心、两项要素、三种机制”为主要抓手的路径经验,为持续完善“查审分离”机制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有益经验。

一是以执法检查权和案件审理权分离为核心,高位谋划机构设置与运行模式。内蒙古分行和内蒙古分局高度重视“查审分离”工作,紧密围绕检查与审理职能分离这一核心要求,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上下功夫,通过对部门设置和决策程序的再造,形成了既相互制约又互不干涉的制衡机制。其一,构建与“查审分离”相适配的机构设置。在省级分局层面,将外汇检查职能从原国际收支处的内设科室整合新设为外汇检查处,专司外汇执法检查职责。在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层面,单独设立法律事务科,将法律事务职能从办公室剥离,集中承担案件审理、案审会办公室等职责,为“查审分离”有效运转提供组织保障。其二,科学设计案审会运行模式。由内蒙古分局局长担任案审会主任,副局长和内蒙古分行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副行长共同担任案审会副主任,外汇检查处、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和法律事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案审会委员。在案件审议环节,外汇检查处负责汇报案件检查情况,法律事务处负责把控证据质量和法律适用,案审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委员行使质询权、表决权,确保案件审议公平审慎、规范高效。

二是聚焦人员岗位与权责边界“两项要素”,夯实“查审分离”人才和制度基础。受岗位分工和专业背景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出现执法人员收集证据不满足法定要求、法制审核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贴合一线实际等“查审”矛盾,致使案件审核环节职能虚化、弱化,制约办案质效。针对上述问题,内蒙古分行和内蒙古分局以人员岗位和权责边界两个要素为切入点,着力解决案件办理效率不高、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其一,注重法律人才培育。逐步提升法律专业背景在执法队伍中的覆盖率,组织法律部门人员短期调整至业务处室开展跟班学习,要求跟班人员至少完整参与一项核心业务工作并列席业务处室日常及重要工作会议,充实法制审核人员的外汇业务知识储备和对外汇执法场景的理解,提升审核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二,明确责任分工。在执法检查阶段,外汇检查部门是案件“第一责任人”,负责违法线索核查、证据收集固定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做到存疑案件不移送,对执法质量负责;在法制审核阶段,法律部门对违法事实、法定程序、证据效力和裁量尺度等进行审核,准确认定法律事实及相关法律关系,做到“带病”案件不上会,法律适用不出错。

三是用好“查审协同”三种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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