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备用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担保人不可撤销的、独立的付款承诺,两者均能实现独立担保功能,是跨境贸易中的“安全锁”。在实务中,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往往被归为同一类贸易融资工具。当提及保函欺诈,首先被广泛关注的往往是进口保函项下来自受益人的欺诈性索赔,不过近年来笔者注意到出口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业务中涉嫌欺诈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相关风险日益凸显。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欺诈行为的惯用手法和隐蔽特征进行深入剖析,助力银行业务人员和企业客户提升风险识别能力,筑牢防范欺诈的安全防线。
案例介绍
本案例涉及三笔备用信用证,受益人都是内地分行客户X,担保行均为多米尼克D银行。三笔备用信用证的转通知行有所不同,两笔通过塔吉克斯坦T银行转至国内银行,一笔通过奥地利W银行转至国内银行。这三笔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也不尽相同,但地址都位于美国。三笔备用信用证的贸易背景中都存在不同于申请人的实际买家,这些实际买家有的位于新加坡,有的位于印度。在三笔与备用信用证相关的贸易中,实际买家均出现逾期未付款的情况,仅在款项逾期若干个月后有过几次小额货款的支付,最终分别还有20万、30万、50万美金的款项尚未支付。
在此背景下,受益人X对三笔备用信用证分别发起索赔。但是担保行完全无视受益人的索赔,没有付款,也没有进行任何报文回复。那么,是何原因让担保行如此漠视受益人在其开立的不可撤销、无条件的备用信用证下的权利呢?
案例分析
三笔备用信用证虽由不同银行转递,但有一个共同特点——都含有对受益人极为不利的条款,这使得受益人索赔成功的可能性完全掌握在申请人或担保行手中。
索赔期限限制
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必须于备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且不早于到期日前15日,向担保行以书面形式提交相符索赔”。这三笔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导致从国外买家实际逾期的时间到备用信用证允许索赔的时间之间存在漫长的空白期,对于这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却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
加之交单地点是其位于美国的单据处理中心,且备用信用证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索赔,考虑到备用信用证规定只有15天的索赔窗口期,这就要求受益人必须考虑相应邮程,否则索赔就会过有效期。
备用信用证失效风险
备用信用证声明:“若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存在不符点,将导致本备用信用证立即终止。”这使得一旦受益人提交不符索赔,就会导致该备用信用证失效。这一条款合理吗?首先,这三笔备用信用证都声明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约束,在UCP600或《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的框架下,如果交单被拒付,受益人还可在有效期或交单期内更正或替换不符单据。就算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框架中,其第17条b款规定“如果保函约定只能进行一次索赔,而该索赔被拒绝,则可以在保函失效当日或之前再次索赔”,以及第18条规定“提出一项不相符索赔或者撤回一项索赔并不放弃或损害及时提出另一项索赔的权利,无论保函是否禁止部分或多次索赔”。这说明无论是遵循UCP600、ISP98还是URDG758,受益人都有更改单据再次交单或索赔的权利。
本案例中该条款剥夺了受益人的该项权利,甚至直接使备用信用证失效,这无疑将受益人置于极为被动的境地。
备用信用证未生效条款
备用信用证中声明受UCP600约束,并且列有如下条款:“具体操作细则将根据UCP600第11条,在收到申请人合规指示且申请人履行对开证行的义务后另行通知。”备用信用证中没有列出UCP600第11条的内容,所以这条“致命”条款很容易被忽略。以下是UCP600第11条的内容:“如电讯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