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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对福费廷业务各当事方的影响分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6年第8期

福费廷作为国际贸易融资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跨境贸易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对福费廷业务的正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在整个福费廷业务链条中,涉及多个当事方,包括基础交易下的进口商、出口商,信用证开证合同下的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以及福费廷融资合同中的交单行、融资银行、出口商。笔者将从信用证申请人、受益人、融资银行、开证行、交单行等各当事方的角度,分析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机制及应对策略。

 

不可抗力与福费廷业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作为合同免责条款存在。

不可抗力的概念存在于多个法律体系中,其运用规则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较大差异。为克服此类问题,交易当事方通常在合同中列入不可抗力条款以避免各国法律的差异性。国际商会制定的“全式”和“简式”两种不可抗力条款,为国际贸易合同提供了标准化的参考。

在福费廷业务链条中,从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到交单融资,涉及多个参与方和跨境交易,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导致信用证过效期、付款延迟或融资风险增加等问题。因此,明确不可抗力的触发条件、通知时限以及后续处理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各方的履约风险,并为潜在纠纷提供清晰的解决路径。此外,考虑到不同国家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分歧,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具体化,以避免因解释不一致而引发矛盾。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因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影响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两者在定义、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与不可抗力不同,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政策调整、市场剧变、汇率大幅波动等),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需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其本质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非法定免责事由。

在适用条件方面,不可抗力需满足“三不”,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强调客观情况的极端性,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情势变更需满足“重大变化”(如物价暴涨、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性”(非双方过错)、“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受损),侧重合同履行基础的根本性变化,而非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在法律影响方面,当出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可直接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则可能部分免责。而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需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申请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解除或变更,通常不是直接免责,而是通过调整合同条款实现公平。

 

不可抗力对福费廷各当事方的影响分析

对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的影响

若不可抗力导致进口商无法按时接收货物,进口商可能依据基础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虽然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银行不受基础合同争议影响,但进口商可能通过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等方式,试图阻止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对外付款,从而将基础贸易合同的不可抗力风险传导至后续的福费廷业务链条。

尽管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但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开证的委托代理关系。若进口商因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在对外付款后将面临向进口商追偿的困难。这将有可能导致开证行对进口商的授信额度收紧或要求追加额外担保,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影响进口商在银行的资金融通。

对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的影响

信用证受益人是福费廷业务的融资申请人。当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出口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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