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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区域跨境涉税场景下的银行保函应用

来源:《中国外汇》2026年第8期

长期以来,欧盟一直是我国企业对外贸易的重点目标地区之一。2025年欧盟占我国外贸总值的13%,稳居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2025年前三季度,欧盟自我国进口总值达4154亿欧元,同比增长8%,双边经贸关系韧性持续。在交出亮眼成绩单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欧盟内部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剧,中欧贸易面临多重挑战。

近年来欧盟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对外经贸政策,比如针对我国出口新能源汽车的“最低进口价格”要求。我国面向欧盟的出海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政策变化的影响。在各类政策变动中,税务政策的调整往往是最牵动企业神经的部分之一。为此笔者聚焦欧盟在关税、增值税和碳边境调节机制方面的政策动向,系统梳理新政策环境下的担保需求,探讨银行保函在支持出海企业主动应对外部政策变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海关债与担保场景

关税作为最直接的贸易壁垒,通过增加进口成本来影响贸易。欧盟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关税同盟,对内构建了要素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对外则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与税率。外部商品进入任一欧盟成员国,所面临的关税和合规要求均保持一致。

研究发现,欧盟将海关税费概念扩展成了海关债。根据《欧盟海关法典》,海关债的本质是货物进出欧盟关境,报关人或其他相关人对海关的金钱给付义务,涉及关税、增值税和罚金等。相对应地,海关债的债务人是报关人,他们按照申报的清关目的,对海关负有既成债务或者潜在债务。

既成债务发生于自由流转清关。进口场景下,如果海关在清关时同意放行货物,就意味着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状态从来自他国的非欧盟货物变成了可以在欧盟内自由流转的欧盟货物,同时也产生了报关人(主要为进口商)对海关的既成债务。债务内容是根据申报的货品和用途需要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如报关人希望延迟支付税费,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但需以提供担保为前提,且延迟付税期限不得超过31天。

潜在债务则发生于海关特殊监管程序之下。比如在内发加工模式下,海关依据进口商的申请,允许其将非欧盟货物临时运进欧盟关境用于生产。鉴于加工后的产品都要复出口到欧盟之外,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得以免除,不产生既成债务。但海关授权的前提是收到一份担保,一旦进口商后续行为与申报内容不符(比如直接在欧盟境内销售进口原材料或加工后成品),就会因为违反海关监管程序而负有潜在债务。内发加工模式只是海关特殊监管程序的一种,还有暂准进口、临时仓储等程序,报关人都可能因为后续的错误行事而对海关负有潜在债务,需要提供担保。例如,我国企业携带产品到欧盟国家参展,向海关申报的就是暂准进口程序,参展商所在国商会为企业提供的ATA单证册就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简言之,货物进入欧盟关境,报关人因其清关目的的不同,会产生对海关的既成债务或潜在债务。债务人如需延迟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欧盟各国海关)提供担保。

 

逐票担保与综合担保

《欧盟海关法典》对海关担保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授权各成员国政府根据本国法律调整对海关担保的具体要求。首先,担保需由债务人(即报关人)提供,可采取保函、现金或其他形式。当采用保函形式时,担保人(通常为银行、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必须在欧盟内注册,并获得所在国海关的授权。此外,根据所担保的清关行为,可区分为逐票担保和综合担保。

顾名思义,逐票担保的担保事项仅针对债务人某一次特定的清关行为;而综合担保针对的是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期间内的多次、多种类清关行为,且要求债务人必须为欧盟实体。

保函形式下的共性特征

《欧盟海关法典》为各成员国海关提供了此两类保函的参考文本,二者共同点包括:

有限抗辩的从属性担保责任。虽然担保人在保函中表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根据条款约定,担保人必须在收到海关索赔后的30天内完成赔付,除非债务人在此期间内向海关证明相关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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