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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迈入“本外币一体化”新阶段

来源:《中国外汇》2026年第10期

在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向纵深推进、跨境产业布局持续拓展的背景下,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主体的资金融通需求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作为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重要工具,境外放款既是支持企业全球化经营的金融纽带,也是持续扩大高水平开放、以制度创新赋能企业跨境资金高效配置的关键抓手。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银发〔202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自4月20日起正式施行,同步废止境外放款旧规,标志着我国境外放款管理迈入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全覆盖、风险防控全链条的新阶段。

 

境外放款政策历史沿革:从试点探索到规范统一

我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政策的演进,始终与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企业国际化步伐及跨境资本管理能力建设同频共振,历经试点起步、分轨发展、宏观审慎转型、一体化整合四个阶段。

试点起步阶段(2009年以前):雏形初现,审慎赋能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跨境资本流动严格管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属于限制性业务,仅允许少数特殊企业经专项审批开展,核心目的是配合国家对外援助、重点项目建设,不具备普遍性。2000年后,随着“走出去”战略雏形初现,部分境外投资集中地区开始试点小额境外放款,但缺乏全国统一规则,审批流程较长、额度管理严格、业务规模较小,尚未形成制度化管理体系。

分轨发展阶段(2009—2015年):外币先行,双轨并行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加速,境外子公司融资难问题凸显。为适配市场需求,2009年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首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外币境外放款制度,标志着外币境外放款步入规范化轨道。核心规则包括:放款对象限定为放款人的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额度上限为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资金来源限于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实行逐笔登记审批制。

此阶段人民币境外放款尚未形成独立规则,业务办理参照外币政策执行,但在资金来源、放款期限、利率管理等方面存在隐性差异,本外币管理“双轨并行”格局初步形成。

宏观审慎转型阶段(2016—2025年):本币破局,迭代升级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推进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扩容,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正式确立人民币境外放款独立管理规则。核心突破是引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设定初始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3,即人民币放款余额上限=所有者权益×0.3,实行余额管理,大幅提升业务便利性。

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决定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扩容超66%,更好满足企业“走出去”的资金需求。

一体化整合阶段(2026年至今):规则统一,系统重构

此前,境外放款本外币政策在额度计算、有效期、资金来源、利率、期限、展期管理等要求上均存在一定差异,统一本外币政策和管理要求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此外,人民币逐渐成为境外放款的主要币种,有必要对人民币境外放款进一步优化,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实施。在此背景下,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宏观与微观、本币与外币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于2026年3月20日联合推出63号文,建立统一规则、统一额度、统一流程的本外币一体化境外放款制度,并废止旧规,标志着境外放款管理从双轨并行进入本外币一体化阶段。

一方面,63号文吸收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各自优势,结合宏观调控和企业合理需求统一管理规则,推动实现本外币政策一致,有序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合理需要。另一方面,按照“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思路,完善宏观调节机制,优化微观监管措施,约束境外放款顺周期行为,密切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63号文五大核心亮点:构建境外放款全流程管理体系

63号文共计六章三十五条,覆盖登记管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全流程,相比旧规具有五大核心亮点。

亮点一:本外币规则一致,统一监管

63号文按照“相同业务、相同规则”原则,统一人民币与外币境外放款管理要求,且统一由放款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企业无需再适配两套规则,银行操作标准完全一致。统一内容涵盖准入标准、登记流程、额度计算、资金来源、用途限制、期限管理、利率规则、展业要求、违规处罚等全环节。

亮点二:上调宏观审慎系数,放款额度扩容20%

63号文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直接将企业境外放款额度上限从所有者权益的50%提升至60%,额度扩容20个百分点。举例测算,某境内企业经审计所有者权益为10亿元,旧规下最高放款额度为5亿元,但在63号文下额度提升至6亿元,新增1亿元放款空间,可更好满足境外子公司融资需求。同时,国家外汇局可依据形势动态调节宏观审慎系数,有利于加强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亮点三:完善宏观审慎调节机制,体现“本币优先”导向

借鉴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统一本外币余额管理模式,通过币种转换因子突出“本币优先”导向。63号文将币种转换因子设置为0.5,放款人外币放款余额需按照150%计入总额度,而人民币放款余额全额计入,占用更少额度,鼓励企业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助力人民币国际化。例如,企业额度上限为10.5亿元,若放款1亿美元(按汇率7.0计算),外币折算为7.0亿元,按照0.5的币种转换因子计算,该笔美元放款占用额度为7+7×0.5=10.5亿元,已将额度用完;若人民币放款7亿元,则无需额外占用额度,企业仍有可使用额度3.5亿元。

亮点四:优化债券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63号文简化了放款人债权出资管理,明确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无需再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另外,统一本外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管理,明确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可以使用已有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便利放款资金收付使用。

亮点五:压实全链条风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63号文在释放红利的同时,构建更严格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一是规范登记有效期,规定登记后超过2年未使用的放款额度自动失效,规制虚登虚占额度行为。二是规范单一敞口风险,规定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三是规范逾期管理,明确境外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四是强化主体责任,细化放款人和银行的违规情形,为监督处罚提供依据。

 

63号文多维影响:赋能实体、优化生态、防控风险

63号文的实施是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对境内企业、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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