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交单适用场景及安全性探讨
自首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问世以来,至今已历二十载,其版本迭代至eUCP2.1,但如今的信用证交易依然是纸质单据的天下。根据数字化集装箱航运联盟发布的行业报告,截至2024年上半年,符合数字化标准的电子提单签发率尚不足5%。在电子交单缓慢推进的同时,一种“准电子交单”——电子邮件交单,却发展得如火如荼。
事实上,电邮交单是广义电子交单的一种。国际商会明确表示,以电子形式存储的原始单据,例如一份扫描件,属于eUCP中“电子记录”的定义范围。但是在实务中,采用电邮交单的信用证极少遵循eUCP,而以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居多。笔者旨在探究电邮交单的适用场景,并为提升电邮交单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出建议。
适用场景
典型的电邮交单条款如下所示:“单据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是可以接受的,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交单行需将单据及银行面函发送至开证行邮箱(附邮箱地址)。二是交单行需向开证行发送一份加押电,证实其已经收到所有单据且单据相符,电文需注明信用证号和支取金额。三是如单据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则无需邮寄纸质单据。开证行收到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相符交单及上述通知电后,将根据信用证条款及交单行指示承付。”
2020年,国际商会曾发布指导文件,为受新冠疫情影响的进出口商和银行如何使用UCP600提出指导意见。在指导文件中,国际商会提出可以以电邮交单辅以提货担保的方式,作为邮路不通时的替代方案,电邮交单成为许多银行和进出口商无奈之下的相对优选。如今新冠疫情已过,电邮交单依然盛行,只是适用场景已经悄然发生变化。
非货权单据
场景1:发票加赔偿保证书。交易标的为原油,信用证允许提交赔偿保证书以替代正本提单。如果受益人选择仅提交发票和赔偿保证书,则被允许使用电邮交单,开证行会在收到交单行证实相符单据已提交的加押电文后,对单据承兑或付款。
场景2:发票加货物收据。受益人受托生产并交由申请人指定的代理人,信用证要求提交发票和由申请人签署的货物收据,交单可用电子邮件辅以加押电文的形式完成,开证行在确定单据相符后进行承付。
如场景1所述,赔偿保证书则是油品贸易中的常见单据,用以在正本提单流转速度较慢时确保油品结算链条的顺畅进行。在赔偿保证书中,受益人会证实自身对于货物的占有和提取的权利,但赔偿保证书本身并不代表货权。如场景2所述,受益人为申请人的长期供货商,申请人在装货港有自己的代理,受益人仅需负责出口清关并将货物交由代理人以换取货物收据,无需取得正本提单。
因此,无论是由于行业惯例还是合作模式,信用证皆允许不提交代表货权的正本运输单。对于贸易双方来说,如果对手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或与自己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用电邮交单可以快捷完成结算流程。
提货凭证已脱离受益人掌握
场景1:1/3提单已交申请人。远期付款信用证,单据要求为发票和2/3正本提单,1/3正本提单已直寄申请人,开证行接受电邮交单。
场景2:正本仓单已交开证行。远期付款信用证,单据要求为发票和正本仓单,仓单出具格式为凭受益人指示并做空白背书。受益人可以将正本仓单直寄开证行,并出具相应的受益人证明作为证据。在此情况下,开证行接受电邮交单。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代表提货权的单据已由申请人或开证行掌握,进口端的风险得到缓释。从出口端的角度来看,受益人愿意提前交出代表货权的单据,无疑是为了加快结算流程,尽早拿到开证行的款项或是承兑以申请进一步的融资安排。综合双方需求,电邮交单既能让进口端接受,又可以让开证行迅速开始审单流程。但需注意的是,在场景1中,即使开证行允许电邮交单,剩余的正本提单也依然要寄至开证行,毕竟散落在外的正本提单对于申请人来说既是风险,又可能影响后续转卖。此外,开证行同样无法掌握全套正本提单,如果不能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开证行所持有的不完全的货权可能难以对自身权益提供足够的保护。
至于场景2中的仓单,其并非UCP600所规定的单据,通行的规范如《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