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中的商标保护
随着中资企业“出海”越来越多以自主品牌、长期投资和本地运营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企业对外输出的就不仅是产品本身,还包括品牌标识、技术方案、渠道体系和长期经营预期。在此背景下,中企商标海外保护愈发重要。然而,近年来中企商标于海外被抢注的现象日益激增。2026年4月,发生在印尼的涉及某中资新能源汽车企业(下称A企业)的商标抢注及维权失败案终审落槌,这为更多“出海”中企敲响了警钟——商标保护已成为中企“出海”须前置筹划的重要事项。
A企业印尼商标案件始末
A企业在开拓布局印尼市场时,忽视了知名商标的属地注册安排。印尼作为东南亚最大的汽车市场,商标权保护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申请在先特征。2023年7月,一家印尼当地企业(下称B公司)抢先在印尼申请并注册了A企业商标,而A企业直至2024年8月才在印尼市场提出注册申请。此后,B公司又将这一商标转让给另一家印尼公司(下称C公司)。
2025年,A企业起诉抢注方B公司,主张恶意抢注并要求撤销商标,但一审败诉。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A企业未能举证证明B公司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恶意抢注”;二是印尼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提出商标申请、谁就更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本地B公司的注册手续合法合规;三是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便A企业在全球上百个国家注册过该商标,也不意味着该商标在印尼受保护。A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6年4月,印尼最高法院第1338K/PDT.SUS-HKI/2025号终审裁决,驳回A企业上诉,维持原判。印尼最高法院指出,该涉案商标在诉讼提起之前已经由B公司合法转让给C公司;但A企业仍将原注册人(B公司)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起诉对象错误”(即被告主体不适格)。基于该程序性问题,印尼最高法院直接驳回A企业诉讼请求,也未再就该商标是否构成抢注等进一步审查。
目前,A企业已放弃在印尼使用原商标名称,转而注册了一个发音相近的变体商标(即谐音商标)。这一案例警示中企“出海”:商标布局须优先于市场进入阶段和和商业推广阶段,尤其是在印尼、泰国、越南、菲律宾等中企密集进入、渠道代理关系复杂、品牌本地化需求较高的市场,企业更需提前6—12个月完成商标检索与申请,以避免因商标抢注付出高昂代价。
中企海外商标保护的主要风险类型
中企海外商标保护风险主要为四类:一是商标海外注册滞后与市场先行之间的矛盾,二是同一标识在不同法域会有不同法律评价,三是境外诉讼中诉讼对象、权利链条与证据结构容易出现疏漏,四是以替代性商标应对海外商标抢注所带来的品牌稳定性问题。
时间风险:注册滞后与市场先行的矛盾
中企“出海”往往更关注投资审批、税务架构、用工安排、土地厂房和销售渠道等事项,未将商标检索、注册安排置于同等优先级。然而,大部分国家商标保护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原则上谁先提交商标申请、谁就取得先发地位,先完成商标申请的主体在形式上就占据先机;后启动商标注册的主体则可能在市场经营中付出更高代价。在东盟等中企重点布局地区,部分市场同样高度重视注册申请的时间顺位,企业如果在市场宣传、招商、建厂或产品上市之后才启动商标申请,就容易给当地企业、经销商甚至其他第三方留下抢注空间。
时间风险之所以危险在于其不可逆性。若企业未能在市场进入前完成商标注册,后续即便采取异议、撤销或诉讼寻求补救,也需要更长周期以及更高成本,项目推进也不会因商标的权利争议而自动暂停。对重资产行业尤其如此,生产布局、招商计划和经销网络一旦启动,商标争议就会迅速从法律问题“外溢”为经营问题。也正因如此,中企须把商标注册理解为“市场准入前置条件”。
不同法域的风险:同一标识在不同法域评价差异
跨境经营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就是企业运营面对多个司法辖区。商标能否在当地成功注册、维持,能否成功打击侵权,并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品牌的市场影响力,还取决于当地法律如何支持和保护。仅就商标注册基础规则来说,各国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先申请制,如中国、欧盟等经济体,以申请时间先后确定商标所有权;另一类是先使用制,如美国、加拿大等经济体,更看重谁最先实际使用该商标。此外,各国商标分类与审查标准也各异。虽然大多数国家都以《尼斯协定》为基础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尼斯协定》是一项确立“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国际条约),但在具体适用时,对商品与服务的归类、近似与否的判断等,多国之间仍存在显著差异,这均影响商标能否注册成功。
不同司法辖区制度风险的另一个表现,是企业容易过度依赖知名商标所谓“全球影响力”的笼统自信,而忽视目的地国家对商标证据形式、使用地域和程序门槛等具体要求。在实际争议中,商标的国际声誉能否被当地机关采信,往往取决于三点:一是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即能否提供持续使用、宣传投入、市场知名度调查等足以证明商标在先使用和知名度的材料;二是程序路径是否正确,即是否针对正确的对象、在法定期限内选择了恰当的程序,如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等;三是当地法院是否愿意就实体问题,如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商标是否近似、是否存在在先权利等核心争议进行审理。因此,在商标的海外布局保护中,国际影响力并不能替代企业自身的制度准备,品牌知名度也无法替代海外商标注册的程序合规。
法律诉讼程序风险:诉讼对象、权利链条与证据结构的疏漏
在前述案件中,涉案商标在诉讼前已经发生转让,一审法院将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混同处理,印尼最高法院依据“主体错误”直接驳回诉讼。这一结果说明,诉讼对象是否适格,权利链条是否查清,转让、授权、登记等事实是否已经在当地完成公示,均会影响案件的可受理性和后续救济空间。
程序风险之所以常被忽视,是因为很多企业把注意力放在“实体上谁更有理”的胜负判断上,却低估了境外诉讼对于形式要件和程序结构的高度敏感。一旦企业对商标状态、权利主体、程序期限和诉讼路径的判断出现偏差,案件可能在尚未审查抢注是否恶意、商标是否近似、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等实体问题之前,就因被告主体错误、超过期限、管辖不当或请求事项不符合当地程序要求而被驳回,进而延误维权时机、增加诉讼成本,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