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者之探:上海养老服务信托试点解读
2026年6月,上海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将意定监护制度与信托法律工具进行深度融合,破解了“管人”与“管钱”之间的制度衔接空白,构建“管人、管钱、管服务”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新模式。养老服务信托试点是我国养老金融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为超大城市破解深度老龄化难题、发展养老金融打造了可复制推广的上海模式。这一模式不仅为破解传统养老金融重投资、轻服务的行业矛盾提供了可行方案,更从制度层面丰富了我国资产服务信托的应用场景,为财富管理行业的适老化转型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双重参考。
养老金融的“上海之问”与信托应答
深度老龄化下的金融供给错配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末,上海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达37.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约15个百分点。在上海市率先成为我国深度老龄化超大城市的背景下,老年人中慢性病共病、失能失智以及空巢化等问题日益凸显。深度老龄化已至,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式微,金融如何有效回应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品质化、连续性、综合性养老需求?这便是不可回避的“上海之问”。
上海在养老金融领域的探索起步较早。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养老金融列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上海相继出台《上海养老金融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上海银发〔2025〕65号)、《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沪金发〔2026〕1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企业年金服务、个人养老金推广等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一个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始终未被解决:养老金融供给与老年人真实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错配与缺位。传统养老金融多聚焦于财富保值增值,但对于人身监护安排、长期照护支付的连续性保障、失能后的财产安全等需求,却鲜有可落地的实践方案。养老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卡在了“管钱”与“管人”之间的制度衔接空白处。
信托制度回应“管钱”与“管人”的双重需求
信托制度之所以成为应答“上海之问”的关键工具,根源在于其在“管钱”与“管人”两个层面上的制度优势。
在“管钱”层面,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养老资金构筑了法律防火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安排,有效防范了资金被侵占或挪用的风险,这一点在委托人失能后尤为关键,此时老年人最需要的是一个无法被他人随意支取的安全资金池。
在“管人”层面,信托的意定支付机制与上海先行探索的意定监护制度形成制度互补。2026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沪金发〔2026〕1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上海启动养老服务信托试点。《通知》明确,养老服务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老年或备老群体委托,以满足委托人养老需求为主要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提供与养老相关的财产及支付管理、服务对接、权益保障等综合性服务的信托安排。”这意味着信托的功能从传统的财富管理延伸到了人身监护、服务对接等综合领域。更重要的是,《通知》创设了“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制度,委托人可指定其信任的自然人或组织作为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当其失能后,该管理人有权向信托受托人发送支付指令,用于养老服务费用支付。这实质上是建立了一套养老资金的持续支付系统。
上海意定监护先行:为信托嵌入财富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养老服务信托之所以能够率先在上海落地,离不开上海在意定监护领域的先行探索。2025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25〕21号),在全国较早构建了老年人意定监护细化规范。意定监护制度的制度意义,并不仅在于其为老年人提供了人身照护的法律安排,更在于其明确了“谁来做决策”,而“钱从哪里出、怎么花”的问题仍需金融工具来回应——这恰好为养老服务信托的嵌入预留了接口。
《通知》的出台正是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之后,用金融工具填补了这一实践空白。上海此次试点的创新之处在于,将“意定监护”这一人身安排与“养老服务信托”这一金融安排深度融合,形成“意定监护人负责人身照护决策、信托机构负责财产管理与支付执行、养老服务机构承接专业照护服务”的三方协同机制。这一制度设计,与上海市2026年5月28日印发的《关于深化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26〕8号)中“支持信托公司试点开展养老服务信托,协同构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生态链”形成政策呼应。可以说,意定监护的制度铺垫为信托嵌入财富管理适老化转型铺就了地基。
《通知》的制度定位、机制创新与模式设计
从“资产管理信托”到“资产服务信托”的定位之变
《通知》对养老服务信托作出的最根本性界定,在于将其明确划入“资产服务信托”而非“资产管理信托”的范畴。《通知》指出,养老服务信托“应遵照资产服务信托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具备‘意定支付'等养老服务功能的特殊需要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各类资产服务信托”。这一归类的政策深意,在《通知》工作任务中体现得更加明确,要求“严禁以养老服务信托的名义推介资产管理信托”。
这一归类的实质,是养老服务信托功能定位的根本转向。“资产管理信托”以获取投资回报为核心,本质是信托原理下的财富保值增值活动;而“资产服务信托”则聚焦于信托财产的事务性管理、运用和处分,以服务委托人的特定非投资性目的为核心,投资功能仅作为辅助手段。传统养老金融多聚焦于理财产品、养老目标基金等投资类工具,核心关切是帮老年人赚多少钱;而养老服务信托的核心功能不在于投资回报,而在于保障养老支付、对接服务资源和实现意愿执行。《通知》划出这一监管红线,解决的是钱怎么花、花给谁的问题,而非钱怎么生钱的问题,从而将养老服务信托定位在服务民生保障的功能轨道上。
“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与意定支付闭环的机制创新
如果说定位之变解决了养老服务信托“不该做什么”的功能边界问题,那么“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则直接回应了失能后钱由谁管、怎么花的实务难题。《通知》明确,“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托财产实施对外支付指令权利的主体。当委托人因失能失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该管理人有权向信托受托人发送支付指令,定向用于医疗、护理、养老等费用支付。
这一机制的制度价值,须置于传统养老金融的实务困境中才能充分理解。老年人失能后,其名下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虽所有权归属清晰,却因本人无法自主操作而陷入实质“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