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受益人视角下的保函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26年第13期

独立保函以其“先付款、后争议”的机制,为受益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付款保障。目前国内研究与实务焦点多集中于我国银行作为担保人开立保函面临的风险,对企业作为受益人收到保函的关注相对不足。事实上,忽视此类保函中的风险,可能导致企业无法通过索赔获得赔付,使得保函形同虚设。笔者结合实务案例、法院判例和国际商会意见,系统梳理并分析企业在收到保函业务中面临的条款风险及拒付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助力企业提升风险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条款风险

独立性存疑

独立保函区别于传统从属性担保的核心特征是“独立性”,即担保人履行赔付责任的依据是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索赔,而无需其证明债务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因此,独立保函给予受益人更迅速直接的付款保障。实务中,绝大多数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通过MT760报文开立,并通过表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或《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等国际惯例以确认独立性。

然而,实务中存在独立性存疑的保函。例如,一笔以MT759报文开立的保函,其22D担保形式栏位显示为UNDK。根据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报文手册定义,此代码含义为承诺函(Undertaking),指代从属性担保(Surety)。报文中也多次出现“从属性担保”(Suretyship)字样,均指向其为从属性保函。但该报文又注明“760 开立独立保函/备用证”(760 issue of a demand guarantee/standby),似表明其为独立保函。同时规定索赔需提交书面通知,确认承包商未履行退回预付款责任。此条款表明索赔仅需受益人单方面声明,无需证实违约,符合凭单付款特点,但未包含担保人收到相符索赔即付款的明确承诺。鉴于该保函的开立形式与内容前后矛盾,其独立性存疑。笔者建议发报询问该笔保函是否确为独立保函,以避免日后索赔时担保人以非独立担保为由抗辩拒付。

生效条件由申请人控制

一笔适用URDG758的预付款保函规定,在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交已收到预付款的书面通知后方才生效。此条款使保函生效与否取决于申请人是否提交了通知。因此,即使买方如约付款,若申请人未提交通知,保函即未生效,受益人无法索赔。该规定源于保函申请人系中国境内外资企业,担保人为德国银行,收款账户应不在担保人处,故担保人无法从自身记录判断预付款是否已支付。但此安排使生效主动权掌握在申请人手中,对受益人不利。笔者建议将生效条件改为担保人收到受益人银行发送的已付款电报后生效。若申请人强势不愿修改,则受益人在付款后应催促其及时提交通知,并要求担保人发送电文确认保函已生效。

寄单地址缺失

A银行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寄单时发现备用证未列明寄单地址,仅提及开证行总行注册地址。A银行根据识别代码BIC判断可能为总行部门,遂将单据寄往该地址,但被拒收。随后发报询问亦无回复。该备用证到期地点为开证行,已临近效期。分行咨询后,A银行单证中心查询该行同类业务,找到相同格式备用证中所载的具体地址。分行采纳建议,将单据重新寄往该地址,最终收到开证行确认报文。备用证与保函通常在开证行到期,若索赔文件未能在效期内送达,将因过效期被拒付,客户可能面临重大损失。笔者建议通知时即检查文本中是否包含明确寄单地址。若地址缺失或不全,应及时发报确认并提示客户风险,避免交单时因无地址可寄而延误索赔。

限制索赔时间

一笔预付款保函规定,任何索赔不能早于2023年12月1日提交,且不得晚于失效日2023年12月11日。该保函有效期近四个月,却规定受益人仅可在最后11天内索赔,增加了受益人因时间紧迫而无法及时提交索赔的风险。之所以如此规定,与基础交易背景有关。保函条款提及,索赔须表明供应商未在2023年11月30日前依约通知货物已备妥待收。该条款表明货物最晚交付日为11月30日,若届时受益人未收到备妥通知,卖方(申请人)即构成违约,受益人可自12月1日起索赔。故该限制有合同依据。

此外,保函还要求索赔表明“已通知供应商其违反告知义务且未予弥补”。这表明受益人在卖方未按时通知后,须提醒其违约并给予补救时间后才能索赔。因此,受益人须在12月1日至11日的11天内完成通知违约、等待补救、准备索赔及快递纸质索赔书等全部流程。如此严苛要求大幅压缩了受益人准备索赔的时间,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设置最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