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胜中欧紧固件争端
对于国内的紧固件出口厂商,以及以欧洲作为主要市场的出口企业,乃至涉及国际贸易反倾销调查的我国广大外贸企业而言,2016年1月18日都是值得欢欣鼓舞的日子。就在这一天,WTO执行上诉机构宣布,全面支持中方在历时7年之久的中欧紧固件争端中的立场与主张,同时确认,欧盟在程序透明度、公平比较、倾销幅度的计算和国内产业的界定等方面违反了世贸规则。这是中国入世以来在WTO起诉欧盟的第一案,撼动了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制度的法律基础,并将对今后欧盟乃至其他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立法与实践产生深远影响。这对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调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紧固件争端的“七年抗战”
中欧紧固件争端可以追溯到2007年11月9日。彼时,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紧固件启动反倾销调查。经过近一年半的调查,欧盟于2009年1月26日做出终裁,宣布对华紧固件产品征收为期五年、最高85%的反倾销税。此后,中国对欧盟的紧固件出口急剧下降,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从2008年的26%一路跌至目前的0.5%;贸易额从征税前的每年10.7亿美元锐减至8000万美元,下滑幅度高达85%。
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措施直接影响到中国对欧盟近10亿美元的紧固件出口、上千家紧固件企业的生存和超过十万人的就业,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业界请求,中国政府于2009年7月31日将欧方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这一争端包含了原审和执行之诉两轮争端解决程序。
对原审争端解决,WTO裁定,欧盟对华个别待遇和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违法。此后,欧盟修改了反倾销基本法,删除了关于个别待遇的规定;同时启动了复审程序,对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进行了部分整改,并于2012年10月10日发布了新的紧固件反倾销措施,将紧固件反倾销税调低约30%。
尽管如此,考虑到复审调查程序仍有多处违法,中国政府于2013年10月,再次将欧盟紧固件复审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即“执行之诉”),要求欧盟彻底纠正紧固件案所有违法点,完全取消反倾销措施。2016年1月18日,WTO最终裁定,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国获得全面胜诉。至此,中欧紧固件反倾销争端尘埃落定。
原审之胜:
“个别待遇”被裁定违法
在中国政府于2009年7月将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诉诸WTO争端机制之后,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在2010年12月3日和2011年7月15日发布裁决,宣布欧盟对华个别待遇的立法,以及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措施在国内产业的界定和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违反了世贸规则。其中,WTO对“个别待遇”违法性的确认,对后续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长期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法存在歧视性规定,个别待遇便是其中之一。根据原《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中国企业必须递交书面申请证明其已同时满足了五个条件(即外资或合资企业可自由将资本和利润返回本国;可自由决定出口价格、数量和条件;私人控制绝大部分股份,政府官员虽然在董事会中任职或担任重要管理职务,但其所占比例较小,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不受国家干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按市场汇率结汇;如果单个出口商获得不同税率,不会因政府干预而采取规避措施),才能采用自己的出口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获得单独税率(即“个别待遇”或“单独税率”)。在反倾销调查中,“个别待遇”不当地加重了中国企业的应诉负担,并且人为夸大了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导致众多合作出口厂商被征收高额的全国性关税。
根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紧固件争端中的裁决,欧盟于2012年9月3日公布了第765/2012号条例,修改了《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有关个别待遇的立法。在随后欧盟启动的反倾销调查中,应诉的中国企业均受益于新法,无须提出上述申请便可自动获得单独税率。只要积极应诉,中国出口厂商通常都能自动获得单独税率。
执行之胜:
显著提高了“替代国”门槛
WTO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于2015年8月7日和2016年1月18日发布对于中欧紧固件执行争端的裁决结果。作为终审结果,执行上诉机构支持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全部主张,裁定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复审措施在公平比较、倾销幅度的计算、国内产业的界定、利害关系方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了WTO贸易规则。这些问题恰恰是采用非市场经济替代国方法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商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难以避免的内在缺陷。根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今后,如果欧盟继续采用此类替代国方法将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一是WTO的裁决提高了替代国企业的合作门槛。根据WTO的裁决,由于替代国企业属于利害关系方,因此必须像应诉企业一样积极配合调查,履行WTO《反倾销协定》有关程序透明度的要求。简言之,替代国企业必须要有正当理由,并且能提供非保密摘要,才能对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否则,其提供的信息不得被调查机关所使用。该项裁决提高了替代国企业的合作门槛,很多之前愿意成为替代国企业的外国生产商可能因此退而止步。这些企业必须权衡自身是否值得无偿投入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来全力配合调查,因为一旦合作不充分,可能导致反倾销调查终止或无效,并使自己被调查机关列入不配合调查的“黑名单”。
二是根据WTO的裁决,欧盟对中国企业计算倾销幅度时,必须涵盖所有的出口交易。而此前,欧盟在计算中国企业倾销幅度时,由于替代国企业的产品型号只有部分与中国产品的型号相同或相似,一直排除了大量与替代国产品型号无法匹配的出口交易。在紧固件复审调查中,被排除的出口交易量高达48%。在执行之诉中,欧盟的这种做法被WTO裁定违法。今后,对于不能匹配的产品型号,欧盟必须就产品差异进行价格调整,或者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来确保倾销幅度的计算能够涵盖所有的出口交易。这无疑会给调查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