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国际工程项目投资纠纷
近年来,国际工程项目投资纠纷屡见报端,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企业对相关国际惯例和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企业可以通过深入剖析纠纷个案背后的法律问题,学习经验、吸取教训,为之后的出海行扫除障碍。
项目纠纷概况
巴哈马项目为大型海岛度假村项目(下称“项目”),该度假村规划建于巴哈马首都拿骚。项目开发商为巴哈马有限公司(Barha Mar Ltd.)(下称“BML”);实际控制人为巴哈马当地富商(下称“实际控制人”);总承包商为我国工程承包企业A(下称“A集团”)的美国(巴哈马)公司B(下称“B公司”);开发贷款由我国银行C(下称“C银行”)提供。项目投资总额约为35亿美元,其中,C银行提供24.5亿美元抵押贷款,A集团通过其巴哈马持股公司认购1.5亿美元优先股,实际控制人认购8.5亿美元普通股。
然而项目建设过程并不顺利,完工日期被一再拖延。2014年5月16日,BML就工期延误等问题向技术专家组成的争议解决委员会提起裁决申请,请求确认B公司违约。2015年3月底,BML与B公司冲突升级,项目工程在完工量达到97%的扫尾阶段停工。
2015年6月29日,BML通过其位于美国的子公司向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提出了破产保护申请,并于次日在巴哈马最高法院提交动议请求,要求承认美国破产法院管辖权并协助执行相关法院命令。同时,BML在英国高级法院对A集团提起履约保函索兑之诉。至此,巴哈马项目正式搁浅。
2015年7月16日,巴哈马政府基于特许权协议等权益在巴哈马最高法院申请对BML进行破产重组。9月15日,美国破产法院驳回所有设立在美国以外的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由于BML的核心资产均在位于巴哈马的公司名下,因此BML寄予重望的美国破产保护程序自此流产。10月30日,根据巴哈马最高法院的命令,C银行作为项目最大的担保债权人,正式指派德勤为破产接管人,全面接管巴哈马项目。
纠纷背后的法律逻辑
本次项目纠纷前后涉及了多个跨国法律程序,对这些程序关键点的探讨,有助于企业看清纠纷产生的实质。
首先,工程仲裁显露了纠纷产生的初始动因。根据现有资料,BML在施工中途撤换了项目设计师,并多次变更酒店管理品牌,这导致项目设计文件交付迟延、设计变更频繁。同时,从总包合同条款来看,B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签约之初对项目造价估算并不精确;二是没有引入独立的监理方参与项目;三是没有针对变更洽商或者意外成本上升设定必要的“停工止损阀”;四是除此之外又接受了总价封口、按比例结算以及无条件执行单方变更指令等不利条款。这些因素纠缠在一起,导致总包商长期垫资施工,以致后期不得不通过极端手段索赔,最终导致项目在剩余3%工程量的扫尾阶段整体烂尾。根据初步裁决的内容,争议解决委员会认定B公司在跟踪施工进度、修正工期预算方面违约,在项目的“会议中心”方面投入的人力不足;遂要求B公司保证人力投入量、确保工程进度。
其次,BML不行使“业主方自由解约权”可能有深层次的原因。项目工程总包合同显示,AIA范本合同(美国建筑师协会提供的范本合同)中关于“业主方自由解约权”的条款在最终签署版中被删除。由此可以推测,在项目融资阶段,为了获得C银行的资金,BML明确放弃了“业主方自由解约权”,而且很可能将B公司出任总包商、承揽主要施工工作作为特殊的履约条件写进了融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B公司出局或者总包合同被BML单方终止,C银行即可宣布债务人违约,从而终止放贷,甚至提前宣布贷款到期。
如前述推测属实,业主方BML在项目停工时自身处境将极其被动:一方面,马上竣工的项目被搁置,总包商以3%的扫尾工程为筹码索要工程款;另一方面,项目搁置期间,每个月均会发生数百万美元的运营费用损失,但自身又碍于项目融资协议约束而无法更换承包商。
再次,BML去美国申请破产而不选择巴哈马,可能是希望利用不同法域破产程序差异保留项目控制权的权衡结果。巴哈马为典型的英联邦国家,其破产法体系延承英国法的传统,保留了“行政接管人”制度。即当债务人破产时,在其全部财产上普遍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债权人可指定“行政接管人”全面接管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和业务。被指定的“行政接管人”拥有非常大的权限,不但可以继续经营破产企业的业务,还可以直接处置资产。如果BML选择在巴哈马申请破产,相当于将项目控制权让给项目最大的担保债权人——C银行。
与英国不同,美国破产法更重视“债务重组”对稳定经济金融秩序的作用。因此,美国破产法专门创设了 “重组程序”,鼓励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交“债务重组方案”而不是“清算方案”;鼓励经理层将面临危机的企业带出债务泥潭,继续经营下去。援用这一程序,债务人的股东、经理可以继续保留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获得所谓的“占有债务人”(Debtor In Possession)地位,一经破产法院批准,债务人就可以立即获得“自动中止权”(Automatic Stay)的保护,在债务重组期间,任何债权人都不得继续向债务人施加压力、索偿债务。
BML选择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的实际动机,就是利用美国程序中的“自动中止权”阻隔C银行和B公司的债权请求权,凭借“占有债务人”地位牢牢掌握项目控制权,之后通过债务重组方案与C银行和B公司讨价还价。这样对于BML来说,一方面可以尽早完成扫尾工程,另一方面有可能降低融资成本、获得额外的工程违约赔偿。
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于中国其他企业而言,本次项目纠纷有多方面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汲取的教训。
首先,股权比例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