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贸易合同有“门道”
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了国际贸易领域。随着技术的发展,借助电子商务形式的便捷性、易操作性来确立贸易合同关系,有可能成为日后的发展趋势。然而,这种新型的贸易形式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安全因素,有的买家甚至借助电子商务形式人为设置贸易“陷阱”。中国许多出口企业已成为其受害者。鉴此,本文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和经验总结,为广大出口企业在新型贸易形式中的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案例背景
2014年6月,河北某生产型出口企业A公司通过中间商B的介绍,拟同美国一大型电视购物平台C公司达成一笔6万美元的交易,交易货物为订制产品——安装在特定车型上的挖雪铲。A公司通过前期的资信调查和业内信息了解到,C公司规模较大且资金实力雄厚,属于理想的贸易伙伴。所以尽管首次交易金额并不大,A公司希望借此次机会同C公司逐步深化合作,形成良好的贸易关系。
不同于传统的交易达成形式,此案项下的交易以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首先,A公司通过中间人拿到C公司官方网站的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在网页上登陆后填写货物名称、金额,并勾选交易方式、交易条款等信息,最后点击“提交”形成要约;之后,C公司对收到的A公司提交的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即形成销售合同法律关系。A公司完成上述操作步骤后,在网站上提交了订单,并在收到C公司对订单的确认后,按照合同进行生产备货和装运。然而,在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到期后,C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拖欠货款3万美元。C公司作为一家资信状况较好、规模实力较强的公司居然也会拖欠货款,出乎A公司的预料。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相关风险信号,同时委托中国信保帮助其进行海外应收账款的追讨。
追偿峰回路转
中国信保通过海外渠道追偿得到反馈,C公司对于债务金额无异议,但拒绝就剩余欠款金额进行支付。
C公司称,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了“剩货保退条款(Sale or Return Clause)”,即C公司仅对已经卖出的货物承担对A公司的付款义务,对于未能卖出的货物,有权退回A公司,也无需支付退回货物部分所涉的货款。而2014年因美国北部地区并未发生持续大雪天气,所以A公司出运的货物挖雪铲的销量较差,C公司所欠货款即为尚未售出货物的所涉款项。就此,C公司要求执行“剩货保退条款”,将未销售的货物退运回中国A公司。对于A公司来说,这一消息无疑是晴天霹雳。因为A公司出运的货物为安装在特定车型上的挖雪铲,属于定制产品,仅限在美国北部的几个州使用。一旦货物遭到退运,A公司将损失惨重。
然而,事情还远非于此。C公司还特别指出,其同A公司订立的贸易合同中还约定有“付款保留条款(Payment Reservation Clause)”,即C公司对于已经销售的货物虽然已向A公司进行了支付,但如果C公司的下游买家退货,C公司仍然有权向A公司追索已经支付的货款。显然,A公司已陷入了“剩货保退条款(Sale or Return Clause)”和“付款保留条款(Payment Reservation Clause)”两个合同陷阱中。
上述两个陷阱条款究竟是以何种方式约定到了贸易合同中的呢?据A公司业务人员回忆,其在C公司官方网站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填写和勾选合同条款内容时,上述两个隐性的“陷阱”条款被C公司网站默认为勾选状态。由于业务人员主观认为,C公司作为一家规模很大的企业,不会欺骗合作伙伴,所以面对通篇的英文法律和贸易术语,其并未进行认真审核,即点击了“提交”(订单),最终导致自身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
值得庆幸的是,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A公司及时将C公司未售出的货物进行了转卖。中国信保还对转卖新交易的买方信用进行了承保,并在新买家未能足额付款的情况下,及时向A公司进行了赔付,帮助A公司补偿了收汇损失。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补救措施,避免了将货物退运回国的种种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