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样本
截至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下称“国务院《批复》”)已经四年有余。四年多的时间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下称“前海”)通过制定多项先行先试的政策,在金融创新方面已经形成了具有前海特色的完整体系。尤其是在跨境融资方面,双向跨境人民币贷款、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双向发行人民币债券等金融创新已成为全国标杆。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在实务中不断尝试新模式、新产品,充分享受了政策红利。
跨境融资政策体系初现
前海设立时,国务院《批复》中就明确指出,“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基于国务院《批复》对前海跨境融资业务的大力支持,前海的各项跨境金融创新政策已逐步落地(见附表)。
创新业务遍地开花
成立之初,前海即将“中国的曼哈顿”作为发展目标。时至今日,前海的确已经在金融创新,尤其是跨境金融方面创造了多种业态,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金融生态圈。截至2016年6月,前海自贸区金融和类金融机构达45427家,占全部区内企业的50%左右;纳税占比45%左右。其中持牌机构152家,包括银行业持牌机构62家、证券业66家以及保险业24家。如此丰富的金融产业圈是前海跨境融资创新最为主要的动力和推动者。从前海跨境贷到前海自贸区宏观外债试点,再到全国版的宏观外债政策落地,前海不断发挥着“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的示范效应,创造出诸多全国领先的创新案例。不少前海企业均从中获益。
双向人民币债券发行
2012年5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2012年国务院《批复》中,明确提出“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
2015年4月,在上述政策的支持下,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批准,首次赴港成功发行“点心债”10亿元,期限为两年半,在资金用途方面争取到了50%的资金回流境内比例,并且可以用于发行主体的主营业务(即对外股权投资)。2015年11月,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成功在境内的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了5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成为前海区内企业境外母公司的首单“熊猫债”。
跨境人民币贷款
自2012年国务院《批复》出台之后,前海在跨境人民币贷款领域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合作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前海跨境贷的正式落地,并成为后续上海自贸区、苏州工业园区、天津生态城、广东南沙及横琴新区跨境贷的示范文本。
前海跨境贷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其最大特点在于在审批环节及额度管理方面不受传统外债管理的约束,并且具有以下优势:贷款期限及贷款额度可自主确定;融资利率可协商约定。
基于前海跨境贷各方面的优势,已经有不少前海企业享受到了跨境贷的红利。根据前海管理局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6月,通过深圳人行备案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余额已超过千亿元,提款金额超过355.7亿元。
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2015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正式出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前海合作区率先成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的三大试点之一。这是继跨境人民币政策出台以来,前海在跨境融资方面做出的又一重大创新举措,不仅利好前海企业,也极大地促进了深港跨境资本合作进一步升温。
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在跨境贷以及传统外债管理基础上,又实现了新的突破:一是统一中外资标准,中资企业亦可通过外债通道融资;二是明确借款额度的两条红线,即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及总资产75%;三是放宽了外债资金来源、币种及结汇等方面的约束,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通过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途径获得的外币、外债资金,均可按需结汇使用;四是简化了外债登记手续。
试点政策之初,前海怡亚通、首创环境、五矿供应链、华讯方舟等4家试点企业分别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合作,共同办理了1.3亿美元的外债签约。截至2016年8月,前海企业办理了20多笔外债试点业务的登记手续,签约金额超过10亿美元,平均融资成本约3%—4%,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2015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2年试点的基础上,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运营情况,统一跨国公司的资金使用,以期帮助跨国公司更为合理地配置资源、更为有效地防范风险。
《规定》对于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了如下创新:一是允许跨国公司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