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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新实践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3期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往往通过大量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为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了针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下称“BEPS”)的15项行动计划。解决转让定价涉及的BEPS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为解决转让定价税制问题而诞生的预约定价安排税制,在近期有了新突破。

2016年10月11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下称“ 64号公告”)。总体而言,64号公告提高了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并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拟通过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来实施转让定价管理的纳税人,应按64号公告的新要求审慎评估,并积极准备申请资料。

解析预约定价安排

所谓“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和企业通过合作的方式处理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及潜在转让定价争议的有效手段。对纳税人而言,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和执行,增强了企业未来一段时间转让定价税务问题的确定性,有助于避免或降低关联交易被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或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风险。

根据参与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的数量,预约定价安排可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企业与一国税务机关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只能为企业提供一国内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的确定性,而不能有效规避企业境外关联方被其所在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风险。企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需要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达成一致,可以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选择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中国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最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其第二十八条首次规定了“预约定价安排”,将其作为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的“其他合理方法”。1998年,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首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2002年,预约定价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继续保留了预约定价制度;2009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下称“2号文”)的第六章,则专门对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条件、预约定价谈签的流程和后续管理事项等做了专门规定。64号公告既是对2号文公布实施8年以来的制度化经验总结,也融入了中国有关反避税和转让定价的最新理念,如对价值链分析和地域特殊优势的强调和重视等。64号公告对纳税人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和执行流程、税务机关优先受理和拒绝申请的情形,以及后续执行监管等做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明确申请条件及优先受理情形

根据64号公告,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前3个纳税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与2号文的原有规定相比,64号公告提高了申请预约定价的门槛,将原有的“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另外,2号文下须同时满足的另外两个条件(“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和“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被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的情形。

64号公告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了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企业自取得税务机关签发的预约定价安排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年度起3至5个年度。但是,如果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适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确定申请流程

2号文第六章规定的预约定价申请流程为: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4号公告仍将申请流程划分为六个阶段,但对申请流程做了调整,将“分析评估”阶段提前到“正式申请”之前,并在“预备会谈”和“分析评估”中间增加了“谈签意向”程序。根据64号公告,新的预约定价申请流程为: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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