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份数引发的争议
保险单据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单据,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审核中占据比较重要的位置。常见的保险单据是保单(INSURANCE POLICY),即保险公司或保险商与投保人订立的正规保险合同,是完整的保险文件,正面印制保险所需基本事项,背面列明保险条款,规定各项权利义务。保单与指示抬头的海运提单一样,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其他的保险单据还包括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投保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等。
案例
某套进口信用证项下来单中提交了四份正本保单(INSURANCE POLICY),保单本身未注明正本出具的份数,信用证要求提交“FULL SET OF INSURANCE POLICY/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即要求提交全套两份正本保险单据。
根据UCP600,保险单据不需要注明正本份数,但如果保险单据注明了正本份数,则要全部提交。本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两份正本保险单据,但受益人提交了4份正本保单,且保单本身没有注明正本份数,那么这样的交单是否存在不符点呢?
围绕保险单据正本提交的份数问题,进口岗和出口岗展开了讨论。
出口岗认为,根据R359“FOR THE AVOIDANCE OF ANY POTENTIAL PROBLEM,WHEN THE CREDIT REQUIRES THE PRESENTATION OF ONE ORIGINAL INSURANCE DOCUMENT THEN ONLY ONE ORIGINAL SHOULD BE PRODUCED”的结论,如果信用证只要求签发一份保险单据,就应该只出具一份正本。本案例中,信用证要求“IN DUPLICATE”,即说明对制作保单的正本份数有了要求,因而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相应的份数。如果出口审单时遇到这种情况,应建议客户换单或修改信用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进口岗则认为,根据ISBP K8,当信用证要求提交2份正本保单,而保险单据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