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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适用CISG公约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下称“CISG公约”)是当今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经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适用的法律。截至2015年年底,CISG公约的成员国已达到84个,涵盖了我国货物贸易出口主要目的地的美国、欧洲各国。特别是美国,美国法下将该公约完全视为国内法,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将其明确约定为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美国法院也经常适用CISG公约来解决由其管辖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因此,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尤其是在对美贸易业务中,如何运用CISG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对此,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涉外商事合同时,应尽量选择适用CISG公约,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灵活、合理地运用CISG公约。

明确CISG适用情形

熟悉了解CISG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外贸企业判断相关合同是否适用CISG公约的基础。CISG公约第1条从正面规定了其适用范围:第一,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第二,这些国家为该公约的缔约国;第三,如果这些国家并非缔约国,但是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CISG公约第2条则从反面排除了适用该公约的情形,主要包括: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以及电力的销售。

CISG公约遵循“自愿适用”(Party Autonomy)、“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和诚信”的原则。自愿适用原则具体体现在第6条双方当事人不适用本公约的情形,以及第12条的特定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的规定。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和诚信原则,具体体现在第7条第(1)款,“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任何公约缔约国都有义务推进该公约在成员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这也是美国法院在众多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中排除美国本土法律而适用CISG公约的重要原因。

总结以往判例,可以梳理出美国法院判定CISG公约是否适用的基本思路。第一步,依据CISG公约第1条、第2条审查争议的合同是否为该公约调整范围内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是,则继续审查。第二步,依据CISG公约第1条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位于不同的缔约国,如果不符合,则不适用;如果符合,则继续审查。第三步,判断所涉缔约国是否对某些条款做了保留,双方争议是否涉及到这些保留条款的适用。如果没有保留或者即使有保留但保留条款不涉及争议问题时,则继续审查。第四步,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排除了CISG公约的适用。审查标准是双方必须清晰、毫不含糊地排除公约适用。双方没有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了CISG公约之外的准据法,但没有清晰、明确地表达排除该公约适用的意图,则仍适用CISG公约。第五步,如果依据州法律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CISG公约的调整范畴,则CISG公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特别是在两种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存在冲突时,适用CISG公约。当CISG公约在某案中被确定适用后,法院就要利用这一公约的具体条款来解决争议的实体问题,比如合同的成立、履行、权利义务、违约等。

以案说法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将CISG公约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法律,在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审理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直接依据CISG公约进行审理和裁决。在合同中没有约定CISG公约为准据法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如何适用该公约作为实体审理的依据,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

案例一:未清晰表达排除CISG公约适用意图的情形下,仍适用CISG公约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11年审理的Hanwha公司与Cedar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例(一审,无上诉程序),比较全面地解释了CISG公约的适用问题,体现了美国联邦法院对CISG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中的基本适用思路。

Hanwha公司为韩国公司,Cedar公司为美国纽约公司,Hanwha公司起诉Cedar公司违约,该诉求主要由双方关于合同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存在争议而引起。被告在收到原告购买石化产品的发盘后向原告发送了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规定合同争议由纽约州法律管辖。原告收到后将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件修改为“本合同争议由新加坡法律管辖”,同时增加了以下内容:除非被告签署原告修改的合同版本,否则本合同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在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之前,首先要明确哪一法律来管辖本案争议。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在CISG公约的不同签约国,但是他们却试图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实体法以排除CISG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适用法律是CISG公约还是其他实体法,或者两者均可。

对此,法庭援引了先例的观点,认为CISG公约是对所有缔约国均有拘束力的自动执行(Self-executing)公约,创设了依据联邦法在联邦法院进行的私权利诉讼。由于判例法对CISG公约的解释较少,该法庭有权依据其基本原则,即为了促进该公约的统一适用以及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其进行解释。根据该基本原则,排除CISG公约适用的意图必须要清晰、毫不含糊地在合同中表现出来,而仅有准据法条款并不能清晰表达排除CISG公约适用的意图。在缺少清晰的准据法条款时,CISG公约可以管辖所有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均想排除CISG公约的适用,但彼此就哪个法律来代替CISG公约没有达成一致意见,Cedar公司选择纽约州法律和统一商法典(UCC),Hanwha公司则倾向于选择新加坡法。根据先例,双方冲突的法律选择必须摒弃,CISG公约由于其自动执行的强制力可以弥补准据法选择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定,该案适用CISG公约而非任何一方选择的实体法来解决相关争议。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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