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宾税的理论与政策探讨
托宾税最初是针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提出的建议。其核心观点是,通过在全球范围对外汇交易统一征税的方式,缓解资本流动对各国宏观经济政策自主性的不利影响。在托宾税理论基础上形成的类托宾税政策,对于抑制短期资本过度流入、抵御投机性外汇攻击,以及有序退出固定汇率等都有一定的政策效果。但是,类托宾税政策无法替代经济基本面的调整,并具有与其他资本管制措施相似的特征,其效果并不必然优于行政性或数量型管制。
托宾税:背景与理念
针对的问题:国际资本流动与宏观政策自主性
所谓托宾税,是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拟在全球范围内对外汇交易统一征税的政策倡议。当时布雷顿森林体系濒临解体,各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观点也不断涌现。与主张全面实施浮动汇率体系的观点不同,托宾不认为当时国际货币体系的根本性问题在于汇率体制。他指出,“有关汇率的辩论逃避并掩盖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个根本问题就是私人金融资本的过度国际性,或更准确地说是跨币种间(Inter-Currency)的流动”。在托宾看来,布雷顿森林体系最初是限制资本流动的,但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主要货币可兑换性的恢复,套利资本的流动使得各国在固定汇率下无法实施不同的货币政策,因为各国货币当局试图保持不同货币之间利率差异的难度增加了。
托宾认同浮动汇率一定程度有助于改进布雷顿森林体系,但他也认为,不应对此抱过大的期望。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即便是在浮动汇率制度下,资本流动也将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表明,在资本完全流动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在固定汇率制下会失效。托宾则认为,即便是在浮动汇率制下,资本流动也会压缩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由于利率的日益国际化,货币政策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汇率政策。汇率政策效果又受商品“套利”与资金套利的不同步而有所削弱。例如,扩张性的汇率政策往往首先引发本币快速贬值甚至超调,但对进出口的影响却可能由于汇率超调而先引起通胀压力和贸易收支恶化。
其次,浮动汇率的市场调节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也会受到各种制约。托宾认为,汇率的波动对产业政策、出口竞争力、银行体系稳健等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一国的货币当局不可能对其汇率的变动采取完全漠视和放任的态度。此外,浮动汇率条件下,各国汇率政策的溢出效应更为显著:一国的扩张性政策对另一国就可能具有紧缩效应。完全放任本币汇率波动的政策,即便本国接受,外国也会有异议。这就需要国际货币政策的协调,也会对浮动汇率运行形成一定的约束。
再者,外汇市场微观运行的投机性因素不容忽视。托宾认为,从经济信息处理和投资决策的角度看,外汇市场的投机性成分仍占主导。即便有一部分理性的参与者,大多数交易者还主要是通过预测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未来投资组合来确定自己的交易策略。因此,外汇市场的有效性假说并不完全成立,投机因素会诱使投机者对一种处于贬值趋势的货币展开攻击。托宾已预见到无论在固定汇率制还是浮动汇率制下,汇率投机都是令人棘手的问题。他指出:“无论是导致官方资产负债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或是引起汇率的大幅波动,汇率投机的结果都将给实体经济带来严重且经常性的创伤,而各国国内政策在避免或抵消这种后果方面却几乎无能为力。”
解决方案:给资本流动“掺沙子”
针对资本流动降低货币政策独立性以及浮动汇率调节的局限性问题,托宾提出两种解决方法:一是逐步实现全球共同货币和相同货币政策,但这不具备政治可行性;另一种办法就是通过降低资本的自由流动程度,“增加跨货币金融市场的分割性”,恢复一些资本自由流动之前具有的政策自主性。后者的具体方法就是对全球外汇交易按交易量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
托宾多次强调,托宾税的“美丽”之处在于:只需采用很低的税率即可自动对短期资金往返实施较重的惩罚,而对商品交易以及长期资本流动仅会产生微不足道的影响。例如,设定0.2%的货币交易税,若每个工作日都进行一次交易,则全年税负为48%;若每周交易一次,则全年税负为10%;若每月交易一次,则全年税负为2.4%。托宾税针对外汇交易量征税的特点不同于美、德等国上世纪70年代为管制资本流动而实施的其他税收政策。例如,美国对资本流出实施的利息平衡税,无论长短期资本,只要纳入课税范围即无差异地征税。而托宾税的特点在于虽然对资本流动在汇兑环节征收相对较低的名义交易税率,但对于往返周期短的资本流动则实际征收了较高的资本所得税率。
类托宾税政策措施:实践与效果
按照托宾的设计,外汇交易税应该在全球范围实施,并应涵盖广泛的金融工具;否则,其效果可能会由于交易形式或地点的改变而被规避。但是,在全球范围统一征税并不现实。上世纪90年代以后,出于预防或应对金融危机的考虑,越来越多的新兴市场国家对资本流动采取了类托宾税的管理措施,即在本国范围内通过直接或间接对跨境金融交易征税来提高资本流动和交易的成本。
类托宾税包括对资本流入和资本流出的管理。前者主要发生在实行固定或钉住汇率制、面对资本大规模流入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为避免汇率过度升值影响出口竞争力,以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新兴市场经济体往往对短期资本流入征税。对资本流出的管理则主要针对因遭受金融危机或投机性外汇攻击而出现资本大量外逃的情况。此时类托宾税的主要指向是投机行为,采取的是限制居民和非居民获得本币资金进行投机交易的措施。此外,部分国家为实现有序退出固定汇率制也会在过渡时期对资本流动采取类托宾税措施,以避免异常资本流动的不利干扰。
控制短期资本流入的类托宾税
上世纪90年代,诸多拉美国家均采用过类托宾税应对大规模资本流入。上述国家资本流入的原因虽不完全相同,但持续的资本流入导致了货币政策实施的复杂化。从维持出口竞争力以及优化资本流入期限结构等因素考虑,各国都采取了类托宾税措施。
主要政策特点。一是对外汇信贷(外债)征收无息准备金是最常用的措施,而且政策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智利对资本流入征收无息准备金的范围最初排除了贸易信贷类资金,但很快就出现贸易信贷流入资金不断扩大的情况,监管部门遂将无息准备金政策的适用对象扩大到贸易信贷、商业银行外币存款以及美国存托凭证等。哥伦比亚最初只对期限少于18个月的信贷征收无息准备金,并对购买资本品的贷款以及6个月以内的贷款予以豁免,但不到一年,就扩大为对所有60个月以内的贷款征收无息准备金。二是类托宾税多与其他政策措施同时实施,有的还辅以其他更直接的资本管制措施。各国对资本流入都进行了必要的冲销操作和外汇市场干预,有的还改革了汇率制度,放宽了钉住汇率的波动区间。智利在通过无息准备金对资本流入间接征税的同时,还采取了对直接和证券投资规定最短停留期,对国内公司借入外债设定最低评级要求等直接管制措施;随后,还大幅度放松了对资本流出的管制。巴西在对外来股票投资、对外借款以及部分外汇交易征受金融交易税的同时,直接限制了某些类型的资本流入,并设定最短停留期要求。
政策效果评估。评估各国实施类托宾税措施的实际效果一直是具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组合性政策的存在,导致效果评估较难明确区分。从上世纪90年代拉美各国的情况看,智利、哥伦比亚、巴西等国相对于墨西哥、阿根廷对短期资本流入采取了更为主动的类托宾税措施,而后者则在资本流出期间爆发了较严重的金融危机。这似乎表明,类托宾税措施在防范金融系统脆弱性方面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但另一个情况是,亚洲的马来西亚和泰国,在危机爆发之前也采取了类托宾税措施以对资本流入进行限制,但却没有避免危机的发生。这说明,单纯的类托宾税措施可能并不是成功防范危机的必要条件,类托宾税措施只有作为更广泛的一揽子措施的一部分才能发挥更大作用。智利无息准备金政策是被研究最多的案例。智利中央银行对其无息准备金政策效果做了如下评估:第一,无息准备金政策在维持内外利差、防止本币过快升值、改变资本流动规模与结构等宏观方面的效果并不如预期显著。即便有一定效果也会逐步消减或是被规避,需要通过不断扩大管制范围、强化执行力度来维持。第二,无息准备金对微观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值得重视。智利银行体系正是因为在严密监控下难以规避无息准备金政策而被迫减少其所中介的外资流入规模,才避免了银行大量中介外债并将所导致的货币错配风险扩大到公司部门;另外,银行贷款成本的提高也将风险抵御能力有限的中小企业排除出对外借债者的行列,显著降低了经济的外部脆弱性。第三,实施类托宾税的效果可能也与实施时点有关。在资本流入势头强劲、汇率升值空间较大的初期阶段,类托宾税措施可以抑制汇率升值,平衡贸易收支、稳定经济增长的作用较为显著;而在资本流入已经持续发生,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