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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孟加拉国国家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6期

中国与作为“一带一路”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重要一环的孟加拉国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双边关系。2016年,在习主席访问孟加拉国期间,双方签署了30多份重要的合作协议,将中孟关系提升到新的高度。随着两国经贸合作的深化,我国对孟贸易还会得到进一步发展。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本文将结合孟加拉国外贸特点与信用证典型案例,就我国对孟出口风险进行分析。

对外贸易及信用证特点

孟加拉国是中国在南亚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则为孟加拉国的最大进口国。2016年的海关数据显示,我国对孟出口约150亿美元,且近年来一直保持20%左右的增长幅度。

纺织服装业是孟加拉国的支柱产业,服装出口额约占其总出口额的80%。目前,孟加拉国已成为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大针织品出口国。其出口目的地主要为欧洲、美国及日本等,而生产所需棉花、化学纤维、针织物等原材料则大多从中国进口。由于其转口贸易环节多、利润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其资金链断裂,进而影响到厂商与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这使我出口企业面临极大风险。

孟加拉国政府为保持国内经济稳定,增加外汇储备,扶持特定行业发展,一直对外贸、外汇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比如,除商务部特许,进口不得采用CIF方式,以便于由己方安排保险,保护本国保险业;某些进口商品必须由孟加拉国签约的商检机构进行装船前检验,以防进口商低报货物金额;货物滞港三个月(水果蔬菜45天)将被海关拍卖,且合同买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基于服装贸易加工出口的特点,该国开出的进口原材料信用证通常金额较小、条款复杂,单据要求种类繁多,单据内容也五花八门,常常令出口商和交单行头痛不已。比如,有些信用证受制于对应的出口合同或者背对背母证,相关单据需要显示对应的出口合同号码或背对背信用证信用额度号码,甚至是令人费解的BIN NO、TIN NO、LCAF NO或IRC NO等。再如,为配合进口商在国内投保,货物装船后,我国出口商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装运细节通知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并将该通知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开证行。不少信用证会要求出口商额外邮寄一套副本单据给进口商和开证行。此外,由于宗教或政治原因,信用证通常要求提交载运船只与以色列无关或不经停以色列的船公司证明。凡此种种,常使得企业与银行单证人员顾此失彼。

据统计,基于依靠出口收汇支付进口布料的特点,部分信誉不佳的进口商和开证行,借助挑剔单据进行无理拒付的比例竟高至100%。如此无视信用证和国际惯例,严重削弱了信用证的付款保障功能,大大增加了出口单据被拒付的风险。

典型风险案例

案例1:受制于下游订单,对相符交单任意拒付

2015年4月,天津某纺织品出口商向孟加拉国出口外套尼龙衬布,进口商通过孟加拉国排名前列的银行开立价值约70万美元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立即分批发货,并根据信用证要求将所有单据标明了信用证号码、申请人名称、VAT号码。但开证行对此视而不见,竟然以单据未按信用证要求标注这些信息拒付,且先后以该莫须有的不符点四次对交单拒绝付款,将信用证这一付款工具变成了拒付手段,严重损害了信用证在出口商心目中的形象。

尽管交单行对每次拒付都据理反驳,开证行却一直不予理睬。 最终,交单行从出口商处得知,进口商是做服装加工转口贸易的,由于欧洲经济持续衰退,其出口订单减少或取消,导致其资金紧张,无力承付我出口项下的单据。于是,进口商便与开证行联手,以根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进行拒付。

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在交单行与开证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经过出口商历时两个月的反复沟通,在孟加拉客户资金筹措到位后,开证行才陆续将款项付至交单行,但却拒绝承担迟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案例2:受制于背对背信用证,故意拖延付款

2014年4月,江西某出口商向孟加拉国进口商供应出口成衣全棉布料,进口商通过孟加拉国排名前列的银行开立见单120天远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于5月20日通过议付行提交相符单据。然而,开证行在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即未拒付也未承兑。议付行立即发电查询,直至6月16日,开证行发来承兑电,称将于9月18日到期付款。然而,开证行到期日并未付款,议付款项随之出现风险。对此,议付行当即向开证行发电催收。出乎意料的是,开证行不仅拖延至10月22日方予回复,还竟然谎称受益人已同意将到期日延至12月15日,即将付款时间延迟三个多月。议付行严词拒绝开证行的延期要求,坚持要求按照UCP的规定付款并支付迟付利息。开证行不但无视单证相符的事实对议付行的交涉置之不理,甚至在其擅自推迟的到期日也未能履行付款责任。议付行不得已要求开证行的总行进行干预。最终,在超过到期日将近一年的2015年8月,开证行才将信用证款项付清。不言而喻,议付行同样遭受了不菲的利息损失。

单证相符,议付行已经议付,开证行也已承兑,并未发生欺诈,不存在丝毫到期不付款的理由。然而,开证行竟置国际惯例于不顾,对议付行屡次催收交涉置若罔闻。究其原因,仍与该国经济形势及贸易结构有关。进口商从中国进口布料,加工后出口欧美,一旦其出口收汇不顺利,进口商便会与开证行千方百计对我相符交单拖延承兑与付款。如此不仅损害了议付行的善意地位,还往往造成出口商的利息损失,甚至导致被迫降价的风险。相同情形在水果蔬菜、化工产品、制药等领域也时有发生。

案例3:伪造修改进行欺诈

2016年1月,温州出口商与孟加拉国进口商签订了80万美元的电子设备供货合同,随后又收到进口商通过美国开证行电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由进口商签发的许可证。出口商为防范风险,联系进口商删除此单据。不久,出口商收到看起来由开证行寄来的一份纸质修改,删除了上述单据要求。受益人遂按修改交单。然而开证行却以未提交信用证要求的许可证为由拒付。交单行发电查询,开证行否认对信用证做过修改,称该修改系伪造。出口商意识到风险,亲自飞抵孟加拉国与进口商确认修改真伪与付款事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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