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信用证寄单指示模糊不清
信用证结算中,一些涉及转通知、保兑和融资安排等内容的信用证,由于涉及相关银行比较多(如转通知行、保兑行、融资行等),有关寄单指示的条款往往错综复杂或模糊不清,并常出现收单行不明确、多重寄单指示等问题。由此而引发的单据错寄情况,除有可能导致单据丢失,还可能因操作不当而产生货物滞港、融资安排取消等风险。本文将通过对以下案例的分析,提示银行单证业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信用证寄单指示条款的准确性,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案例回放
2015年10月10日,国内A银行受理一笔转通知行为B银行、开证行为孟加拉国C银行的出口信用证项下交单业务。信用证为180天的远证即付信用证,转通知行B银行即为议付行,金额为94万美元,受益人为中国K公司,申请人为孟加拉国W公司。A银行审单后认定,所交单据存在多个实质性不符点。当日,K公司指示A银行不符点寄单开证行。10月22日,C银行向A银行发电文表示:单据应寄给指定议付行B银行,已于10月22日退单。A银行认为其寄单处理并无过错,且上网查询货物状态发现货物已到港,退单重寄可能产生滞港费,遂立即告知K公司C银行已退单,并发电C银行对其做法予以驳斥。同时,A银行收到退单后马上寄单B银行,B银行于11月3日发拒付报文提示不符点。11月7日,C银行向B银行发承兑电文并指示其即期议付。受益人于11月11日收到议付款项。
由于C银行退单导致寄单时间过长,进而造成货物滞港17天,产生滞港费8653.74美元。根据K公司的要求,A银行发报文给C银行,要求其赔偿不遵守国际惯例退单而给W公司形成的损失,但C银行始终不承认其做法有误。W公司因得不到开证行赔偿,遂认为此滞港费损失是由K公司操作不当所造成,要求K公司承担此滞港费。K公司将A银行驳斥C银行及追责的相关报文提交W公司,证明此损失为C银行不遵守国际惯例所造成。最后,申请人W公司承担了货物滞港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C银行收到单据后认为A银行寄单有误,并将单据直接退给A银行。在货物已到港的情况下,这种操作产生了滞港费损失。A银行认为,其直接寄单给开证行而非指定议付行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开证行及申请人应承担货物滞港而产生的损失,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开证行和申请人应承担信用证寄单指示模糊不清的责任。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指定转通知行B银行为议付行,但寄单指示中没有明确议付行为收单行,且仅列明了开证行的收单地址而未提供议付行的收单地址;同时,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未经开证行事先同意,不得议付不符点单据(DISCREPANT DOCUMENTS MUST NOT BE NEGOTIATED WITHOUT PRIOR APPROVAL OF ISSUING BANK.)。A银行审单后,向K公司提示了所确认的6个实质性不符点,并征求寄单意见。K公司认为,“未经开证行事先同意,不得议付不符点单据”的规定,表明单据有不符点时应直接寄给开证行,故在《客户交单联系单》上明确指示,“如单据有不符点,请向开证行直接寄单,我司承担一切责任”。A 银行认为:根据上述信用证关于议付条款的规定,开证行有可能不允许议付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在指定议付行收单地址缺失、信用证条款中有特殊“议付规定”及受益人指示寄单开证行的情况下,将单据直接寄给开证行可避免产生相关费用和纠纷。
根据ISBP关于“开证行应确保其所开立的任何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没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及“申请人承担其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中所有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