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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服务贸易项下国内证新挑战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6期

2016年10月8日正式生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第10号公告,下称《新结算办法》),开启了国内信用证2.0时代。《新结算办法》的适用主体涵括了企事业单位,并增加了保兑、转让等内容,同时,放宽了业务期限,取消了开证保证金的政策要求,拓宽了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将国内信用证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至了服务贸易。

《新结算办法》中对服务贸易的范围规定为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项目。《新结算办法》将国内信用证作为服务贸易一种新的结算方式,无疑将带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新发展。中国银行业应正确看待并积极应对新政出台,抢抓先机、防范风险,促进我国国内信用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

新政实施后,各大商业银行已展开对服务贸易项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推广和实践。下文将以中国银行两笔服务贸易项下国内信用证业务为例,展现国内信用证业务在新适用范围下的成功实践。

案例1:运输服务项下国内证业务

某铜业公司为中国银行客户,因生产经营需要,需从其上游客户处采购电解铜。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货物需由该铜业公司负责运输并承担相关运输费用。该铜业公司与物流公司签署运输协议,约定运输服务项下各方义务。就此次运输服务项下的支付需求,该公司接受了中国银行的建议,使用国内信用证作为运费结算方式:根据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国银行为其开立了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物流公司完成运输服务后,向银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公司签发的运单及收货人出具的货物签收单,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向其支付相应运输款项,完成整个运输服务项下的结算。

使用国内信用证进行运费结算,对于作为运输委托方的铜业公司,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以往采用预付运费结算所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在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规定受益人需提交的单据约束物流公司的履约行为。另外,因在结算过程中加入了银行信用,托运人在未来选择物流公司时,可与资质更优的物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对于物流公司而言,银行信用的加入保障了其完成运输服务后可以及时收到运输款项,避免出现因发货人较强势可能导致的资金占压。

案例2:电费项下国内证业务

作为中国银行客户的某企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企业之一,用电量居当地前列,每月生产用电费结算额均在人民币5000万元左右。如果每月月初预付电费,对用电企业来说会对其生产经营带来较大资金压力;如果每月月末支付电费,则供电公司面临潜在的电费拖欠风险。而根据《新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适用范围(已扩大至服务贸易项下),如果采用国内信用证方式进行电费结算,则既能减少用电企业的资金占用,又能加入银行信用,打消供电公司的收款顾虑,因而可以更好地满足供/用电双方的实际需求。在中国银行的推介下,该笔业务采用了国内信用证,供电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通过提交电费发票即可按时获得银行付款。此外,根据供电公司对每月收款时限的要求,中国银行还在信用中加入了“个性化条款”,以满足供电公司的收款需求。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新政实施后银行积极推动国内信用证在服务贸易中的成功应用。通过将国内信用证作为新的结算方式引入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密切了银企合作,拓宽了企业结算渠道。

银行业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传统结算方式难改变的挑战及应对

服务贸易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及电汇是其传统的结算方式,使用已相当成熟,且具有结算方便程度高的优势,在服务贸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已形成了固定的结算方式,改变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还需要结算双方都认可才能被使用。因此,传统结算方式改变难,成为制约国内信用证广泛应用的主要因素。在此背景下,银行业需要进行积极的宣传和推介,以提高客户的认可度,有效推动国内信用证作为新的结算方式进入服务贸易行业,拓展服务贸易项下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针对上述问题,银行可采取下述措施:一是根据服务贸易行业特点,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外部宣传,积极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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