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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法律原则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6期

信用证审单的法律原则,不仅指引着UCP600等国际惯例的制定,而且指导着信用证审单的具体操作。特别是在审单遇到疑难问题时,其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表面相符原则的基石之上,UCP600下信用证审单的法律原则包括有软化的严格相符原则和合理审单员原则。

软化的严格相符原则

三种相符原则的比较

关于具体依据何种原则进行审单,理论界曾提出过三种相符原则,即绝对相符原则、严格相符原则和实质相符原则。

绝对相符原则是指,单据的内容表面上应如同信用证规定的镜像一样,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即使是任何细微的差别也是不可接受的。依照此原则审单,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为“Hebei”而单据中显示为“He bei”,即构成一个不符点。

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单据的内容表面上应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但可以接受单据上明显的打字或拼写错误。谈及严格相符原则,就不得不提到英国1926年Equitable Trust Co. of New York v. Dawso Partners Ltd.一案中Summer法官对此原则的经典论述。Summer法官说,银行只有严格遵照对其授权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审核单据,才有权请求偿付,不存在几乎一样或作用差不多的余地;但严格一致并不延伸至信用证或单据中类如“i”上一点、“t”中一横,或明显的打字错误。严格相符原则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法院的确认和沿用,甚至被写入了成文法中。比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就规定,提示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严格相符,则开证行必须兑付交单。

实质相符是指,如果单据内容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但实际上信用证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银行也应将单据视为相符,并接受该单据。比如,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是“LME REGISTERED GRADE A COPPER CATHODE”(伦敦金属交易所注册的A级阴极铜),而提交的发票显示的货描为“COPPER CATHODE,BRAND:CCC-P”(阴极铜,品牌:CCC-P),两者虽然不一致,但因为事实上品牌为CCC-P的阴极铜就是伦敦金属交易所注册的A级阴极铜的一种,所以依据实质相符原则,单据不存在不符点。

通过三种相符原则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按照绝对相符原则,银行审单员可以不加思索地、像机器人一样机械地审查单据,而且无疑会提高银行处理单据的速度,也将使审单结果极具确定性,几乎不存在产生争议的空间。但是,绝对相符原则的缺点就像其优点一样明显:由于绝对相符原则过于刻板、僵化,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会变得凤毛麟角,受益人的交单因为一些无关痛痒的不符点而遭到拒付将成为家常便饭,对受益人来讲显失公平。因此,绝对相符原则不可取。

实质相符原则可谓是从绝对相符原则的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实质相符原则不拘泥于单据,要求银行审单员具备与贸易有关的专业知识,审查单据背后的实际情况。这不仅会增加银行叙做信用证业务的成本,而且由于银行自然会相应多收手续费,也会增加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开支;同时,这也背离了信用证抽象性原则,以及信用证审单的表面相符原则。此外,实质相符原则还赋予了银行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虽然对受益人可能更加公平,但也有可能会对信用证的安全性和确定性造成威胁,并会加大银行卷入基础合同纠纷的风险。因此,实质相符原则亦不可取。

严格相符原则,吸收了绝对相符原则和实质相符原则的优点,规避了二者的缺陷,既不过于严苛,也不过于宽松,在要求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同时,也给予了银行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是各国法院肯定、采纳这一原则的原因所在。在UCP500、UCP600中,虽未出现“严格相符”一词,但二者有关审单的条款,则反映了严格相符原则的精神。

软化的严格相符原则

在笔者看来,UCP600虽然沿用了严格相符原则,但是其与UCP500相比,在一些条款上做了软化处理,放宽了标准。因此,可以说UCP600体现了一种软化的严格相符原则。具体说来,UCP500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to be inconsistent),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不符;而UCP 600则放松了要求,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内容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内容、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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