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比特币投资的法律风险
比特币是市场经济与互联网两者结合催生的产物。在网络经济逐渐成为新生经济力量的时代,利用比特币作为犯罪手段进行诈骗成为常见的手段。由于比特币的衍生功能,有必要对其潜在的风险加以防范。一些比特币交易平台因涉嫌诈骗或反洗钱制度不完善引发的风险已经通过公开审理的案件显露出来,希望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警示。
交易平台诈骗风险
2013年4月,刘刚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招募金海、黄立金共同组建一网址为http://btc-gbl.com/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由刘刚作为网站负责人,金海负责技术、网站的维护,黄立金负责财务管理及网站的运营、推广。刘刚指使黄立金使用王东材、戴辉林等与该网站无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委托代理公司到香港注册了名为GBL(HK)LIMITED的公司,并虚构了以上述两人为执行董事的公司股东架构、公司投资前景、公司注册地址等信息。刘刚、黄立金使用戴辉林的身份信息,在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市易票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支付账户,供客户充值、取现。
该网站于2013年5月27日正式上线。网站提取国际比特币行情交易数据作参照,客户可通过充值人民币和比特币的方式在网站买卖比特币,网站收取交易手续费。网站还推出与客户对赌模式。在该模式运营的前三个月,大部分客户均亏损,而网站则获利数百万元。之后因网站运营模式存在漏洞,在2013年8月中旬之后,便无法继续获利乃至亏损。刘刚等人遂以资金紧张为由,限制客户提现、提币,并于9月推出客户与客户对赌模式,同时又推出股权认购、充值送股权、送现金等活动,继续诱骗客户充值交易。期间,刘刚、黄立金、金海等人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或者以第三方支付公司手续费太高为由,将客户充值在第三方账户上的资金转入刘大勋、戴辉林的个人账户,再转到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或刘刚、黄立金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个人账户,用以转移、分发获利资金。至2013年10月下旬网站关闭前夕,刘刚等人仍在以“GBL管理部”“GBL财务部”或集团办公室等名义发表声明、公告等,骗取客户信任,企图稳住客户。
同年10月26日凌晨,刘刚指使金海最终关闭了该交易平台,并让金海将该网站跳转至一个被黑的页面,伪装该交易平台是被黑客攻击的假象,试图让客户误以为网站也是受害者,继续蒙骗网站客户。
比特币的法律定性
该案例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基于裁判结果分析,肯定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比特币的法律风险是多层次的,且相互交错。首先就是比特币本身在中国的法律定性问题。根据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内容,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而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具体分析比特币的财物属性。首先,比特币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财物”与“比特币”特征集合的相似圈主要是指两者均可以被持有人管理控制。具体来说,是指持有人可以对两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举个例子。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仓库对仓储物进行管理控制;类比于比特币,用户则可通过注册免费账户或者购买高级账户来存储所得到的比特币,从而有效地实现对其的管理控制。此时,用户所具有的唯一账户和密码,则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仓库,只不过两者所呈现的外在形态、物理状态有所差异。第二,具有可转移性。构成财产犯罪的前提是财物可以脱离受害人,实现空间上的转移,才能够认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比如,行为人窃取商店中的相机并带回家中,相机从受害人的控制范围商店中转移到行为人的家中,置于自己的独立占有或掌控之下,从空间上实现了路径转移。同样的道理,比特币也可以被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使其脱离了原来所在的虚拟空间——比特币存在的账户,转移至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账户中。
从经济属性来看,《刑法》本质在于保护权益不受侵害,而如果某一事物没有价值,那么何来保护的必要?从这点出发,比特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相较于“财物”,比特币是否具有客观价值?客观价值是指财物所具有的客观经济价值,比如汽车、食品、金钱等都具有客观价值,在现实世界中可以进行交易。类比于比特币,毋庸置疑,比特币也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目前来看,比特币的交易相当普遍,甚至明码标价,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市场,其经济价值不容否认。第二,“比特币”是否类似于“财物”具有主观价值?所谓主观价值,也可以理解为使用价值,即包括所有者、占有者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比如阅览观赏等等,表现为满足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精神意义或感情需求。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所需的精神需求,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综上不难看出,比特币同样具有“财物”的主观使用价值。
比特币的价格鉴定
笔者认为,比特币的价格鉴定应考量比特币不同于传统财物价值计算的独特性。比特币交易是否可以适用2016年最新颁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首先,比特币在我国不存在成熟的交易市场。《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中指出:比特币“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比特币的相关交易市场仍处于自发状态”,“其资金流向难以监测”;“比特币的总量较小,交易市场规模有限,各金融机构也没有直接参与比特币的交易和投资活动”,加之“各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状况参差不齐,一些网站没有经过合法注册”,因而其价格不稳定性以及风险性也不存在市场调节的可能。综上,不应以《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作为鉴定依据适用。
其次,比特币市场涉嫌存在价格操纵,而以被操纵的市场价格为参照的鉴定意见难以反映真实价值。2017年1月11日,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对比特币中国开展现场检查的报告中称:“为防范化解比特币、莱特币等市场风险,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