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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汇案件的行政法律文书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行政法律文书是行政行为的有效载体,其质量既体现办案单位的办案水平,也影响着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9·16”特大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系列案件,案情复杂,所使用的法律文书除通常使用的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外,调查、听证、复议、诉讼、强制执行等环节还使用了对应的法律文书,几乎涵盖了案件查处过程中所有的种类。从系列案件办理实践看,部分环节无明确的对应法律文书格式;有的环节既使有明确的文书格式,但要素也不合理。此类情况的存在,加上办案人员对同类违法事实表述不一等因素,很可能会影响到法律文书的质量,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应当引起重视。

系列案件的法律文书问题及应对措施

“9·16”系列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文书方面遇到的情况复杂,既需要克服部分环节无相应的法律文书可供使用的困难,也需要面对已有法律文书格式存在瑕疵等问题。通过对系列案件法律文书问题的处理及分析,笔者认为,规范涉汇案件法律文书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文书的类别、格式、表达以及效力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文书类别的齐全性

现阶段,行政复议环节的法律文书比较齐全,但是《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法》也仅规定了催告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对行政执法文书的修订,也只明确了调查环节对外使用的6类文书以及处理环节对外使用的4类文书,对听证、执行等环节均未明确相应的法律文书。

“9·16”系列案件办理中,在调查、听证、强制执行等程序中,均需要增加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调查环节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缺乏对应的法律文书,以电话等口头方式通知当事人可能导致后续缺少证据证明外汇局已履行告知义务;听证的受理、通知、举行以及听证意见的形成,及至加处罚款等环节,也均缺乏相应的法律文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义务,如果不采取书面方式记录案件办理过程,会导致后续处理缺乏对应的有效证据。为此,外汇局针对调查、听证、执行、应诉等环节的具体办案要求,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确保每个行为均有记录可查。如:制发《接受调查通知书》,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接收调查的义务,为后续处理留下书证;制发《受理听证告知书》《不受理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纪录》《听证意见书》等,以保证听证各环节均有书面纪录;制发《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以规范执行过程的具体操作;针对涉汇案件复议前置的特点,从做出行政行为的外汇局和做出复议决定的外汇局两个角度,编制《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辩护词》,提高应诉的规范性。

文书格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的要素是否规范、完整,直接影响其法律效力,因此除排版、印制、用印等应当规范外,文书格式也需要加以规范。其关键在于文书要素的完整性。现阶段,自行编制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素并无明确规范,部分已有的法律文书相关要素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9·16”系列案件办理中,外汇局对已有法律文书的格式进行了全面梳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相关要素进行了完善,对无明确格式的法律文书,也按照法律规定及法治原则,对文书名称、格式、要素等经再三斟酌后加以确定。对通知类文书,除具备主体、对象、事项等个要素外,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后果。如《接受调查通知书》中,要告知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外汇局将会对其予以处罚;《听证通知书》中,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力。一旦当事人未按照外汇局依法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对应的法律文书就可以成为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有力证据。对告知类文书,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除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外,同时要告知当事人对告知事项的陈述申辩渠道等。对记录类文书,完整、客观记录过程,如《行政处罚听证记录》,必须记录包括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参加人员、听证内容记录以及参加人员签章等要素。对意见类文书,主要是《听证意见书》,必须记录包括听证案由、听证参加人员情况、听证会情况、听证过程、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听证意见及理由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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