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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境内外联动贸易融资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6期

近年来境内外联动贸易融资产品发展迅速,并在中资银行国际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在“一带一路”的大框架下,联动产品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涉及境外机构在境内取得收益的税务处理日趋复杂,使得能否正确、合规地进行税务处理,成为境内外联动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缴纳所得税,提供应税服务需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中资银行征税方式、会计核算等各方面都产生了较大变化。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对目前中资银行的境外代付(又分为海外代付、协议付款、协议融资、境外同业代付)、福费廷转卖、进口双保理这三类主要的境内外联动贸易融资产品的税务处理及其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实务操作,提出联动业务税务处理合规的注意事项。

境外代付

海外代付

海外代付是指境内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外分行,为客户提供贸易项下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境内行承担于约定的日期向境外分行偿还融资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自2015年7月19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7号)(以下简称 “国税47号文”)的要求,境外分行与境内办理协议付款、协议融资、海外代付等海内外联动贸易融资业务而取得的利息,不需境内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36号文”)之“附件3 一、(二十三):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利息收入免增值税”的规定,境外行取得的非利息收入,则均需境内行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且政策上一般情况下无税务减免。海外代付业务的实质为境外分行代境内行付款,境内行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对于境内行来说,其会计处理同传统贸易融资产品进口押汇一致,应纳入其表内核算,需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综上,海外代付的税务处理归纳如下:境外分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境内行无需为其代扣代缴所得税、增值税;境外分行取得的非利息收入,境内行需为其代扣代缴所得税、增值税。境内行自身取得的利息收入及非利息收入,需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协议付款/融资

协议付款/融资是指境内行向境外分行推荐客户,安排境外分行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如同海外代付,境外分行取得的利息,不需境内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方面:“营改增”之前,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由境内各地分行代境外分行代扣代缴增值税;“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36号文“附件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要求,境内各地分行均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而是应由购买方(客户)代理缴纳。境外行取得的非利息收入无税收减免政策。

综上,协议付款/融资的税务处理归纳如下:(1)境外分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无需境内行代扣代缴所得税,而是应由客户代扣代缴增值税。在符合境内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前提下,客户可委托境内行办理增值税代扣代缴等税务事宜。(2)境外行取得非利息收入,需境内行代扣代缴所得税、增值税。(3)境内行自身取得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收入,仅按取得的利差及非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境外同业代付

境外同业代付是指境内行委托境外银行同业,为客户提供贸易项下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境内行承担于约定的日期向境外银行同业偿还融资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境外同业在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无所得税减免政策。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同业代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 “财税36号文”中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外行取得非利息收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境外同业代付纳入境内行表内核算,境内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及非利息收入需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综上,境外同业代付的税务处理归纳如下:境外同业取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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