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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行寄单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在信用证的处理流程中,邮寄单据是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由于寄送的单据中往往含有物权凭证,因此一旦寄单环节出现问题,比如寄错地址或中途丢失,就会导致进口方不能按时赎单提货,严重影响贸易进程。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作为寄单动作的实际执行者,交单行很有可能被卷入纠纷之中,甚至承担资金损失。

案情回放

6月21日,被指定银行J银行收到国外开证行来电,称收到J银行寄来的一个空信封,询问详情。J银行经查询,确认是一笔出口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出单。经办人员遂调阅了寄单交接记录和监控录像。交接记录显示,有快递公司人员的签收签字;但监控录像由于经办人员操作工位离摄像头较远,无法清晰辨认是否将单据装入信封之中。随即,J行致电快递公司告知详情,并要求其尽快查找丢失单据,并出具该笔快递各环节的称重记录。从称重记录看,单据在国内各环节均为预计的正常重量,而在国外某一环节之后重量出现了异常变动。由此,证明了J行在封包寄送及与快递公司交接环节的操作没有瑕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UCP600第35条关于“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在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之规定,交单行J行在这次单据丢失事件中免责。然而,受益人态度非常强硬,声称不谈国际惯例,只谈银企关系,如若不能妥善处理此事今后将不再和J行合作。

至此,尽管理论上交单行J行可以援引UCP600第35条免责,但在实务中从全局观和长远利益考虑,尤其是面对强势客户,J行已不能置身事外,势必被牵涉其中,成为单据丢失事件中的利益相关方。最终,经过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协商,由受益人补寄除提单之外的单据,申请人向其银行申请提货担保提货。

最后,解决问题的焦点落在了由此产生的约7万美元滞港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上。受益人非常强势,坚持由J行解决滞港费的问题,J行只得召集快递公司协商。尽管按照快递公司的规定,邮件丢失的赔偿金额有限,但鉴于与J行的合作关系,如同J行不愿失去受益人这个客户一样,快递公司亦不愿失去J行这个优质客户。经过与快递公司多轮艰难的谈判,快递公司最终答应与J行各自承担一半的滞港费用。作为对J行的补偿,受益人同意将一段时期内的银行费用的折扣由5折提升到7折。

案例启示

在单据丢失的情况下,面对强势客户,即便惯例明确非银行责任的丢单,银行可以免责,但实务中银行仍有可能成为损失的承担方之一。如果是交单行自身的过失,银行面临的情况就会更加严峻。鉴此,交单行从源头把控寄单风险非常必要。结合上述案例和实务操作,就交单行如何防范寄单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关于银行内部寄单操作流程

重视交单委托书。客户交单时,银行往往将精力集中在核对单据种类份数上,对于交单委托书中其他信息的审核往往不够严谨。然而,交单委托书是出口商与银行之间的协议,若未按照委托书指示行事,银行则不能免责。因此,客户交单时应严格审核委托书条款,寄单操作也应严格遵照客户指示行事。比如,如果客户指定了快递公司或者要求二次寄单,银行就应据此办理,不应擅自另行选择快递公司或者一次寄单。否则,若单据丢失,银行将难辞其咎。如果银行无法满足客户要求,需请客户另行指示。

重视单据的传递与交接。银行将装有单据的信封交给快递公司,即排除了因内部操作失误导致丢单的嫌疑。因此,银行应建立标准、规范、严谨的单据传递和交接制度。本案中,J行在上述事件发生后对单据装封前的清点和邮签核对严格执行双人复核制度,并要求清点、封包、递交快递公司及快递公司签收等一系列环节必须在监控录像之下操作。

重视副本单据的留存。根据UCP600第35条关于“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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