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交易真实性监管探索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 2013年2月,外汇局出台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上海、浙江等五地开展业务试点,允许试点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2015年1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管理,外汇局又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试点业务范围拓展至全国。《意见》放开了试点资格的申请,对支付机构实行名单化管理;同时,提升了单笔交易限额、放宽了外汇备付金账户数量限制。《意见》的实行,提高了个人跨境“海淘”及企业跨境贸易的积极性,但随着试点机构与业务种类的增多,对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真实性监管问题也日益突出。
试点业务特点
从跨境收支看,海淘项下进口付汇业务仍占主导。以浙江为例,2014年和2015年,试点项下个人购汇分别为7.93亿美元和9.35亿美元,个人付汇分别为7.91亿美元和9.33亿美元,分别占试点业务总量的99.9%和99.21%。
从交易类型看,仍以货物贸易为主,但占比趋于下降。试点前两年,试点机构获批的业务范围基本以货物贸易为主,也涉及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等部分服务贸易。但2016年后,随着留学教育、境外旅游等传统服务贸易流出量的增加,再加上软件应用、在线服务、广告服务、国际运输等新兴服贸种类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交易占比正逐步提高。
从业务模式看,综合类与部分垂直类电商成为支付机构展业的重点。近年来,各试点支付机构主要开拓境内外综合类与部分垂直类电商,与 PayPal等境外知名支付机构(汇款公司)合作,为电商办理出口收入收结汇。某些试点机构与亚马逊等境外综合性电商合作,着重为其平台用户提供代理购汇业务。部分支付机构被境内电商平台收购,专门服务于该平台自身跨境进出口业务。
交易真实性管理现状
试点业务基本以《意见》为监管蓝本,围绕市场准入、交易主体审核、业务管理、备付金管理等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基本的风险把控。但相比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
货贸项下资金流、货物流信息缺失严重。一是部分报关(物流)信息未进入外汇局系统。这部分数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项下的报关数据,海关采取分类通关、无纸化通关等便利措施提高电商的通关效率,部分数据未采集入货贸系统;第二类是通过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项下报关的数据,需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关通关平台传输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数据,存在数据报送时滞;第三类是企业在未向海关报关的情况下,直接以邮寄方式出口,该种物流数据外汇局完全缺失。二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项下货物流与资金流难以匹配。譬如仅代理出口,不代理收汇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有委托方的物流数据,因而无法对报关物流数据与委托方收汇数据进行匹配,外汇局也难以进行监测。三是B2B2C等跨境电商新模式下的物流与资金流天然存在差额。在B2B2C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注册境外公司,建立海外仓储,将境内货物以B2B方式商品报关出口至相关境外公司(海外仓),然后由境内出口商及其境外公司在国际电商平台以B2C模式在境外销售,以此构建自己的物流供应链系统,如速卖通,亚马逊,ebay,WISH,敦煌网,LAZADA等。其中的海外仓主要是为商品配送及售后服务进行配套。此种模式下,当实际销售货款回流时,由于同一合同下收汇金额大于报关单金额,出口主体货物流与资金流总量难以匹配,从而出现核查指标异常,给增值利润回归境内带来不便。
服务贸易项下的部分新兴业务形成对真实性审核的挑战。跨境电子商务使得付费电影、付费音乐、网络游戏金币、账号、装备等虚拟物品交易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由于部分产品(如在线设计服务、试听服务、广告服务等)缺乏明晰的定价机制或公允价值,给真实性审核带来一定挑战。
资金存放境外增加了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支付模式中,银行卡收单和支付机构模式均存在资金存放境外的问题。境外资金游离于监管视野,其使用或以各种不合规渠道流入境内,增加了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加大了监管难度。
境外交易平台数据采集困难。境外电商平台基本都有自身惯用的、被境外买家认可的境外支付工具。境内支付机构在跨境业务拓展中,无法直接采集境外平台的逐笔交易数据,数据采集的完整性与信息传输的及时性因此成为试点业务的难题之一。
本外币业务操作与管理口径不统一。目前,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施行准入管理,并遵循相关的操作规范;而跨境人民币则缺乏明确的适用规范,总体管理较松。这导致支付机构本外币业务操作口径不一致,增加了支付机构和银行业务操作的不便利,也产生了管理上的不均衡。
部分跨境支付平台存在风险隐患。一是部分跨境支付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不严,未能认真识别交易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具体去向,为不法分子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实现资金的非法转移,以及洗钱、套现和逃/漏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空间,影响了支付清算的总体安全。二是实践中存在不法分子利用支付平台进行国际信用卡小额套现、盗刷等风险。三是部分国内法律禁止或限制的事项,如线上赌博、炒汇等,在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并不被禁止,因此难以对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范围进行有效监控。
完善真实性监管的实践
货物贸易:探索全流程线上监管
对试点项下货物贸易的监管,目前主要立足跨境电子商务的外汇收付端,在“三流合一”的框架下,按照线下“订单信息、报关(物流)信息、支付信息”对碰一致的总思路,开展真实性审核;同时,结合支付机构自身对部分大额、高频与可疑交易进行重点筛查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从实践来看,“三单对碰”的核验思路对进口付汇端的监管效率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