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三方跨境支付外汇管理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战略的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发展起来的跨境电商成为国际贸易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并推动第三方跨境支付迅猛发展,且支付规模越来越大。《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跨境网购用户达0.71亿人次,同比增长61.3%;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而跨境电商的出现也导致了商品、贸易主体和管理政策的零散化,现行的部分监管政策已难以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涉外收付款统计方面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亟待关注与解决。
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的监管难点
统计规则
目前,对于海淘产生的涉外收付款数据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收集:一是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要求,通过银行执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集数据;二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的要求,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集数据。
在银行卡支付模式下,外汇的支付结算通过银行进行,相应的涉外收付数据,可以通过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采集系统收集,与传统数据报送方式一致。
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的模式下,情况较为复杂。在该模式下,按照7号文的相关规定,跨境电商自主发展海外商户,须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境内买方识别海外商户的责任由跨境电商承担。
监管难点
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困难,代位监管效果有限。跨境电商中交易商品多样化,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和商务模式的开放性,交易对手相互分离,使得跨境电商交易的贸易性质难以界定,对于交易真实性的管理更加难以把握,容易成为洗钱等违规资金流动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另外,就银行而言,由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办业务,银行对境内外交易双方的情况并不了解,无法直接进行单据的审核。
国际收支申报不规范导致准确性出现偏差。7号文中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在完成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后,需通过银行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对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的实际收付款数据,申报在“999999”或“999998”(当轧差金额为零时)项下;另一类是对原始收付款数据进行逐笔还原申报。前者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后者分为两种情况:当客户单笔交易金额低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且属同一交易性质时,应合并为一笔,以支付机构名义申报;当单笔金额高于(含)免申报限额时,则以客户名义逐笔申报。该规定虽在表面上解决了前期支付机构集中申报掩盖每笔真实交易情况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申报规定和流程繁琐复杂,导致数据的准确性容易出现偏差:一是支付机构作为中介清算机构,除了中小企业客户外,还要面对广大的个人消费者,金额小且笔数多,逐笔核对和录入信息成本高且工作量大,还会受到人员业务素质等因素的影响,漏报和迟报现象难以避免;此外,基础信息先由支付机构将提供给银行,再由银行完成信息报送工作,数据的转手在客观上也会增加错误发生的概率。二是现行外汇法规并未对跨境电商交易逐笔申报的交易编码进行明确规定,银行在难以把握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交易编码申报的随意性较大。如同一性质的交易,不同银行可能在国际收支申报时,有的统计在“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有的按照申报习惯统计在“121010”(一般贸易)项下。
企业和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产生混淆。跨境电商的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但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两者货物贸易收付汇管理方面的政策不同,对于个人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结售汇管理也有区别。按现行法规规定,个人项下储蓄账户在年度5万美元额度内的购付汇无需额外单证,办理较为便利;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需参照机构管理,应通过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经营性外汇收支。政策差异导致跨境电子商务经常绕道个人非经营性渠道进行收付结售汇,以规避外汇监管。一是企业将货物销售的收结汇以各种名目计入个人名下,金额大的甚至借用他人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分拆结汇。二是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管理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储蓄账户而非结算账户进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