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相关政策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1期
Q:公司2016年11月从境外母公司借外债,为期1年,因流动资金困难,目前无法偿还,应如何申请办理外债展期?需要什么材料?
A: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下称“19号文”)的规定,应在债务到期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持展期申请、展期合同正本、《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展期登记。外债展期应申明对应的外债编号。借款企业在展期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说明合理原因。
Q:已展期一次的外债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展期?
A:可以。企业需要在展期协议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且在外债到期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Q:目前,中外资企业的外债政策已经统一,那么中资房地产企业能借外债吗?
A: 不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因此,目前中资房地产企业不可以借用外债资金。
Q:融资租赁公司若借用外币外债,能否在国内结汇?还款时能否错币种偿还?
A:(1)可以结汇。外币外债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下称“16号文”)的规定结汇。(2)不能错币种偿还。根据9号文的规定,企业跨境融资签约、提款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Q:境内公司借用的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内另一公司的无息借款?
A:不可以。根据19号文以及16号文的要求,外债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的支出。
Q:外商独资企业向股东借款,是否需要向外汇局备案?若改为增资,是否需要备案?
A:(1)外商投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