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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应对涉汇案件的听证事宜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1期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参照法庭审理程序,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各自陈述意见及理由,展开辩论,以保障案件合法、公正处理的法定程序。“9·16”特大地下钱庄系列案件罚款金额普遍较高,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当事人为达到对自己有利的处理结果,往往会请律师代理参加听证。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临场经验,与律师相比差距明显,加上当事人可能情绪激动,听证现场存在失控的不确定性。外汇局在听证过程中面临严峻考验。现阶段,听证相关规定不完善,基层应对听证也缺乏经验,如何妥善处理涉汇案件的听证事宜,直接关系着案件处理的效果。

系列案件的听证问题及应对

“9·16”系列案件迄今已举行了近20场听证会,涉及的听证问题复杂多样,既遇到过当事人申请延期、要求配备翻译、缺席听证等程序性问题,也遇到过当事人质疑办案人员资格、反映办案人员诱导胁迫、质疑证据有效性和充分性、否认违法事实等实体性问题;此外,还需要防范当事人当场哭闹、相关人员冲击现场等突发性事件。从具体听证实践看,要妥善处理听证相关事宜,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是关键:听证场所的安排、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保障、听证人员的确定、质证辩论的应对以及听证结果的处理。

听证场所的安排

听证场所是听证会的要素之一。现阶段,《行政处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以下简称《听证程序》)均未对听证会举行场所做出硬性规定。从系列案件听证会的实践看,妥善考虑听证会举行场所,有利于维持良好的听证会现场秩序,保障听证会的顺利进行。

系列案件中,首批70起案件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外汇局一周之内就收到了13起听证申请,其中涉及7名外籍当事人。由于系列案件拟做出罚款的金额远远超过了当事人预期,一些尚未接到处罚告知书的当事人也非常关注听证会的情况。据事先得到的消息,部分当事人私下串联,准备联合到听证会现场向外汇局讨个说法。如果预案考虑不充分,防范措施不到位,很可能发生冲击听证会现场甚至办案机关的突发事件。此外,《听证程序》规定的听证会举办期限为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外汇局在面临听证会现场突发事件发生压力的同时,还承受着时间紧、任务重的巨大压力。

妥善处理该批次的听证申请,对本批次案件的后期处理,以及对其他案件的查办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听证,外汇局决定13起案件的听证分两个听证室同步举行,这对听证现场秩序维护提出了更高要求。经慎重考虑,外汇局选择借用当地公安机关会议室作为听证的举办地点,这样既能有效解决进入听证会现场人员的身份登记问题,也便于听证会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及时协助处理。从听证过程看,选择在公安机关举行听证具有相当大的威慑作用,对维护现场良好的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所有案件的现场听证秩序良好,未发生任何突发性事件。首批听证会的顺利举行,为外汇局积累了经验,也树立了当事人尊重外汇局听证安排的良好意识,为后期听证会在外汇局举行保持良好的现场秩序奠定了基础。

听证权利的保障

案例:某外籍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听证申请。外汇局告知具体听证日期后,该当事人又以在接到外汇局听证通知前购买了回国机票、无法在听证日参加听证为由,提出延期听证申请。

按照《听证程序》的规定,该当事人的延期理由不属于该规定所明确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但是否属于该规定中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则不明确。为此,外汇局从保障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角度出发,本着以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为原则,在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延期申请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准予延期举行。

系列案件听证事项处理中,涉及当事人听证权利保障的情形远较前述案例复杂,还包括当事人的求助权、陈述申辩权、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听证程序推进过程中,外汇局尽量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准予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听证;凡是配合证件登记的相关人员允许参加旁听;对需要翻译协助的当事人,事先主动聘请高校相关语言专业的教师担任翻译员;设置陈述、质证、辩论等环节,允许当事人现场提交相关材料;现场听证结束后记录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字,允许对与其陈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听证,充分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应当遵守的义务等。尽管系列案件中,通过听证均维持了原处理意见,但是由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得当,多数当事人最终接受了外汇局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听证人员的确定

案例:受当事人委托参加听证会的代理律师张某在听证会上提出,听证员陈某系该外汇局案审会成员,已参与该案的集体审议,并在审议时支持处理意见,可能影响听证的公正进行,要求陈某回避。

张某提出的回避理由不属于《听证程序》明确的听证员应当回避情形,但是否属于“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情形”则不够明确。从基层外汇局人员现状分析,县一级外汇局人员较少,相关人员(包括局领导、调查人员、法务人员)按照集体审议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均为案审会成员,一旦张某申请的理由成立,基层外汇局将面临无听证人员的尴尬境地。从《行政处罚法》规定分析,该法仅规定了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而对听证员则未规定回避情形。从外汇局举行听证的监督方面分析,听证目的主要是保障案件处理合法合理,听证后的处理结果接受后续的复议审查和司法审查,所以不宜对《听证程序》规定的回避范围做扩大理解。外汇局据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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