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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保函同行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1期

“十九大”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当前,“一带一路”的发展为银行带来了巨大商机,对保函业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除传统的国际贸易和涉外承包工程使用的保函外,有的境外并购、股权收购项目也需要境内商业银行出具保函,以证明担保收购方的付款能力。这些项目往往金额巨大、结构复杂。那么在业务发展中,该如何在合规与规避风险中创新呢?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保函工作组专家、国际商会(ICC) DocDex专家朱宏生。他认为,商业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厘清基础交易和担保交易结构,遵循保函业务的风险控制规律,合理设计保函结构与条款。切不可疏忽大意,埋下风险隐患。

《中国外汇》: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会越来越多。就保函业务而言,您认为在业务拓展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朱宏生:一是要符合照国家政策导向。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的要求,重点支持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等;应谨慎介入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避免介入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等国家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是要对保函开立主体的信用风险、项目所在地的国家风险,以及项目本身的履约风险进行充分调查,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中介结构进行深入调查,合理管控保函的授信风险和国家风险。

三是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合规管理要求,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后期管理。

四是按照保函业务的专业管理要求,在积极创新的同时,遵循保函业务的专业规律,加强专业管理。如在实务中,投标、履约、预付款等属于履约担保性质的非融资性保函,保函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应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一致,不应将该类保函直接开立给融资银行,也不应将该类保函转让给不是基础交易合同受让人一方的其他人;而且,保函应约定清楚基础交易或担保范围,避免条款模糊不清带来的风险。

《中国外汇》:国际银行业在开展保函业务进行尽职调查方面,有什么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反恐及反洗钱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朱宏生:沃尔夫斯堡小组、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BAFT)最新发布的《贸易融资原则》,总结了贸易融资活动相关的金融犯罪风险控制标准,其术语“金融犯罪”指洗钱、贿赂与腐败、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和其他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相关威胁。该原则提出,“参与国际贸易融资,不仅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业务模式深入理解,而且越来越明显,监管者希望结合客户在金融机构从事实际贸易交易中提供的信息,一起来审核这些从客户那里了解的信息”;“与客户有关的尽职调查流程代表了重要的控制措施,且高风险情形下预期加强尽职调查被承认”;“对开立贸易账户的客户,包括借款客户和非借款客户,进行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金融机构对业务模式、主要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在国家、交易的货物或服务,以及预计的年交易总量和流水均能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贸易融资原则》也指出,“必须承认,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特别那些位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在有关识别和适用金融犯罪风险、客户尽职调查、制裁风险政策以及适当规避流程的实施方面的成熟程度不同”。对此,《贸易融资原则》附件三为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控制措施的具体应用提供了指引。需要说明的是,该附件指引对作为担保人或开立人的客户实施的尽职调查与不是担保人或开立人客户的当事人的尽职调查标准不同,后者仅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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