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描述不符点
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根据UCP600第16条c款ⅱ的要求,开证行在给交单人的拒付电文中,必须声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因此,对于开证行而言,确定单据不符只是完成了解除对不符单据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第一步。如果说确认不符点的有效性体现了银行审单专业技术的话,在拒付报文中准确地描述不符点,则是银行对单证业务综合把握能力的体现。在有效不符点的基础上,应将拒付报文中不符点描述的无效性视为一种操作风险。实务中,如对此操作风险不加以重视的话,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银行对有效不符点的不准确描述将损害拒付报文的有效性,并可能导致拒付无效的抗辩。
国际商会相关案例
R672意见
在咨询项下,开证行审单后拒绝付款并发出MT734拒付电文。电文中列明以下两个不符点:一是所提交的普惠制产地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一样;二是单据间显示的毛重不一致。随后交单行回复开证行,拒付电文中的第一个不符点没有指明和哪些单据不符;第二个不符点也没有明确哪些单据间的毛重不一致,因此拒付通知无效。之后,开证行以MT799的格式对拒付电文中的不符点做了进一步说明,认为不符点仍然有效。交单行于是向商会咨询以下问题:开证行的上述拒付通知是否有效,以及开证行后续的不符点澄清是否有效?
商会的回复意见如下:开证行所提的第一个不符点的通知形式不可接受,第二个不符点的通知措辞是可以接受的;所有不符点应在拒付通知中详细列明。
DOCDEX223裁定
在上述R672咨询意见中,提及了DOCDEX223的裁定。该裁定项下,开证行提出了“铁路运单显示了未经证实的更正/插入的内容(RAIL WAYBILL SHOWING UNAUTHENTICATED CORRECTION/INSERTION)”的不符点。判决认为,所提不符点没有具体指明铁路运单中的何处更正未被证实,因而应视该不符点为无效不符点。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由制造商出具的重量证、质量证和产地证(CERTIFICATE OF QUANTITY/QUALITY/ORIGIN…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三种单据。因可分批装运且结算涉及的设备分别由不同制造商提供,故受益人先后提交了两套互相独立的单据。从两套单据表面看,均由非受益人的第三方公司出具,但从单据表面都无法确认其是否为制造商出具。开证行据此认为,上述两套单据均存在无法确认由制造商出具的不符点。由于上述单据分别由不同的审单人员审核,在不符点的表述方面出现了以下差异。
审单员A对上述单据不符点的描述是,“单据非制造商出具(DOCUMENTS NOT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而审单员B对不符点的表述则是,“单据出具人没有显示其制造商身份(THE ISSUER OF THE DOCUMENTS NOT IDENTIFIED ITSELF AS THE MANUFACTURER)”。交单行对B的表述没有提出异议,但对A的不符点表述提出了反驳意见。
笔者认为,首先,上述业务背景下开证行对于不符点的认定是正确的,即仅从单据表面或其他单据无法判断其出具人就是制造商。
其次,对于上述同一信用证的类似不符点的两种不同表述中,B的表述明显优于A的表述,因为其表述更加贴近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签署无论如何都应考虑签署人的身份问题。在出具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交单行的抗辩也只能够基于身份本身来说。而A的表述主观确定单据出具人不是制造商,很明显存在不妥之处。
第三,A的表述还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如果上述单据的出具人本身在事实上就是制造商,从规则之外或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很可能在遭遇诉讼的情况下得不到相应的支持。
综上,第二种表述相对完善,在措辞的有效性方面没有问题。交单行也接受了该不符,未再次提出异议。
案例二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受益人实际提交的提单在第一页上注明了“TOTAL 19X40’CONTAINERS(19个集装箱)”,但在第二页的明细中却显示集装箱的数量为11个,且受益人提交的装箱单、重量证和C.C.I.C.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等单据注明的集装箱数量,也均为11个。开证行经审核后认为,这属于不符点。
银行审单的经办人员所提的不符表述是“装箱单、重量证和检验证等单据中显示的集装箱数量与提单不一致(THE NUMBER OF CONTAINERS SHOWN ON PACK LIST/CERTIFICATE OF QUANTITY/INSPECTION DIFFERS FROM THAT OF ON THE B/L)”;之后,审单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的不符表述提出了异议,认为比较合适的表述应是“提单显示的集装箱数量相互矛盾(THE NUMBER OF CONTAINERS SHOWN ON B/L CONFLICT WITH EACH OTHER)”。
从提单和其他单据表面来看,集装箱数量实际上很可能就是11个而不是19个,数量19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只是一个打字错误。因为11个集装箱所对应的毛重、净重相加的总和与提单自身及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上所显示的总量一致,仅仅是单据自身显示的数据存在矛盾。上述审单经办人员对不符点的表述虽符合实际业务情况,但在该业务背景下,很可能招致交单行的如下抗辩:装箱单、重量证和检验证等单据中显示的集装箱数量与提单一致,均为11个,而提单中的19个只是打字错误。这样的抗辩对于开证行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审单复核人员的表述,则几乎没有留给交单行辩驳的余地。因为提单本身显示的明细和汇总的集装箱数量之间确实存在矛盾,且数据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且无法解释。
案例三
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据中显示了两个信用证号,一个是所开立的信用证20场中显示的正确信用证号(LC NO. XXX1),另一个则在保单同一页的其他空白栏位,显示了不同于上述XXX1的另外一个信用证号码“CREDIT NO.XXX2”。开证行经审核后认为,应该将此作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