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信用证修改
业务案例
开证申请人:I公司
地址:NIT.817000865 XXX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效期:2017年3月25日
交单期:提单日21天内
信用证修改次数:1次
信用证修改内容:
(1)开证申请人地址修改为NIT.817.000.865-8 XXX;
(2)租船提单可接受;
(3)信用证效期修改为2017年4月15日;
(4)交单期从提单日21天内更改为提单日30天内。
2017年3月末,通知行收到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修改,运输单据为租船提单(装船日2017年3月2日),申请人地址显示为修改前的地址信息NIT.817000865 XXX,单据其他处无瑕疵。通知行提示受益人,需就地址项修改单据;受益人开始认为单就此项修改没有必要,在通知行详细解释后接受换单,更新了信用证修改后的申请人地址。4月初,该笔信用证正常收汇解付后关卷。
业务分析
根据UCP600 ART14 J款,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的单据所载相同,只要与信用证所载相同即可。按照此审单原则,受益人没有必要一定修改申请人地址。本案例中提示受益人改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同样显示在租船提单的通知方和收货人栏位。J款也规定:申请人的地址或联络细节作为ART19-25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同。按照出口审单合理谨慎的原则,需要确保租船提单的收货人和通知方地址与信用证规定严格一致。
第二,申请人的地址是通过修改的形式对原证中的申请人地址进行了微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次信用证修改的内容还包括信用证效期、交单期、提单类型等重要要素。如果开证行因申请人地址未被修改而认定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部分接受,那开证行会否定其所有的第二次修改要素,从而据此认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