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NRA账户融资的潜在风险
2017年初,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明确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范围。政策激发了银行开展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相关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但在促进NRA账户融资业务发展的同时,有必要对该业务的主要类型及潜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适时完善监管,加强风险防范。
常见的NRA账户融资业务类型
“NRA客户外币存单质押+境内企业融资”(即“外保内贷”)。该业务模式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并存入外币资金,境内银行以NRA账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作为担保,向境内企业(一般为该境外机构的关联企业)发放本外币流动性贷款,或为境内企业办理信用证、保函等表外授信业务。在该业务模式下,融资对象仍为境内主体,因此资金流动轨迹与传统融资类似,只是在人民币融资到期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质押的外币存款需要通过结汇来归还境内人民币融资款项。
“NRA客户外币存单质押/授信额度+人民币/外币贸易融资”。该业务模式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并存入外币资金,境内银行在NRA账户外币全额存单质押的前提下,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境外机构办理同币种或错币种(人民币)的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在该业务模式下,如果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企业,则信用证到期后,会有一笔货物贸易项下的境内居民涉外收入;如果受益人为境外企业,则会有一笔“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的非居民跨境支出。
“NRA客户外币出口信用证+福费廷/出口押汇”。该业务模式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作为应收账款账户,当以境外机构作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为境内银行或境外银行)承兑后,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提供福费廷融资,或将福费廷资产转卖给境外银行,由境外买断行直接将相应金额汇至该企业NRA账户。在该业务模式下,首先,境内NRA账户会有一笔“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的非居民跨境收入。其次,如果交易对象为境内企业,则未来会有一笔货物贸易项下的境内居民涉外支出;如果交易对象为境外企业,则未来不会对跨境资金流动产生影响。
NRA账户融资的常见风险
一是对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在本外币政策上存在差异。在提供融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以为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而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提供外币融资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在提供质押担保方面,《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规定,境外机构可将“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用作境内质押境内融资,而《国家外汇管理